第七章 梦的过程的心理学[243](2 / 2)

对于我们的解释方法还有另一组反对意见,我们现在必须作出反应。我们的释梦程序是,放弃任何在平时支配我们思想的有意观念,集中注意于梦的单个成分,并记录随后发生的任何与之相关的不自主联想。然后用同样的方法来处理梦的另一个部分。我们任凭思想自由地发展,从一个主题跳向另一个主题,但同时坚信,不必对联想作主动的干预,我们最终必将能够出现梦所由产生的梦念。

批评者的反对意见是,梦的某一单个成分会引起某种联想,这不足为怪;因为任何观念都可以引起某种联想。不可理解的是,这种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居然能帮我们导入梦念。这大概是一种自我欺骗。我们跟踪由某一成分引起的一串联想;直到它因种种原因而中断。假如此时捡起梦的另一成分进行联想,那么结果只能是原来无拘无束的联想变得越来越狭隘了,因为先前的联想还保持在记忆中,因此在分析第二个观念时,我们总是易于联想到与第一串联想有关的事情。于是我们便产生一种幻觉,好像在梦的这两个成分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的联结点。因为我们允许完全自由的联想,并且在事实上,我们排除的只是发生于正常思维中的、由一个观念向另一个观念的过渡,所以我们最终不难编造出各种我们称之为梦念的所谓“中介思想”,而且认为这就是梦的精神构成——但这却没有任何保证,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其他知识知道梦念究竟是什么。所有这一切都是纯粹任意的,我们只是在利用某种巧妙的方式进行偶然的联结。通过这种方式,任何自寻烦恼的人都可以为任何一个梦编造出他所希望的解释。

如果我们真的碰到这种反对意见,便可做如下辩护,即我们的解释给人以深刻印象;对梦的某一观念的联想与梦的其他成分之间具有惊人的相关;以及除非遵循先前建立起来的精神联系,否则便无法对梦做出如此详尽的说明。在辩护中我们还可以提出,我们的释梦程序与我们治疗癔症症状的程序是同一的;就癔症治疗而言,其方法的正确性已由症状的呈现与消失得到证实。或者借用比喻的说法,本书论断是以旁证加以证实的。但是,关于任意而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如何能达到先已存在的目标这个问题,我们没有理由回避。因为我们虽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但却可以使这个问题根本不成立。

因为,在释梦过程中,我们放弃反省而允许不自主观念自由浮现,若说这是漫无目的的联想,那是不正确的。我们可以证明,我们所能排除的只是已知的有意观念,其后,那些未知的——或不那么确切地说是潜意识的——观念便开始起作用并决定着不随意观念的过程。我们对自己精神过程所能施加的任何影响,都不可能使我们进行无意思想;就我所知,任何精神错乱状态亦如此[259]。在这个问题上,精神病学家们太草率地放弃了关于不同精神相互关联的信念。我知道的一个事实,在癔症和偏执狂中,与梦的形成及其解释一样,也不会发生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

也许,在任何内源性精神障碍中都不会发生这种思想。若我们接受劳伊莱特[1834,第131页]的洞见,那么即使是谵妄的错乱状态也都具有某种意义,只是我们不理解而已。在我有了机会亲自观察这种错乱状态时,我也产生了同样的想法。谵妄是稽查作用不再自我掩饰时的产物;其时稽查作用不再为潜意识冲动制作一个可接受的新形式,而是直接删除它所反对的一切,从而使剩余的表现显得支离破碎。这种稽查作用就像俄国边界的新闻检查一样,他们把外国新闻大加删节后才送到他们所要保护的读者手中。

也许,在器质性脑损伤患者身上,会产生观念的偶然自由联想;但对精神神经症患者而言,这种联想可以解释为稽查作用对思想序列的影响结果,而这种思想序列正是被某些仍然处于潜意识之中的目的性观念推进到意识之中的。[260]如果联想(或意象)是以所谓“表面的”方式相联结——如在没有意义联系时通过谐音、歧义或时间巧合等,以及通过在诙谐、拼字游戏中发生的那种联想方式等——这一直被看成是联想不受目的性观念影响的确凿证据。从梦的不同成分到中介思想以及从中介思想到梦念之间的联想,就具有这种特征;我们在许多梦的分析中不无惊奇地看到过这种情况。在这些实例中,联系并不过于松散,诙谐亦谑而不虐,因而能够充当从一个思想向另一个思想过渡的桥梁。但是,出现这其中的真正解释并不难:当一个精神元素与另一个精神元素通过令人反感或表面的联想相联结时,其间必然有一个合理且更深刻、并经受稽查作用的抵抗的联系。[261]

表面联想的大量出现,其真正原因并不是对目的性观念的放弃,而是稽查的压力作用。当稽查作用使正常的联结渠道受阻时,表面联想便用以取代深层联想。我们可以用山区交通为比喻对此加以说明:当某种交通故障(如洪水泛滥)使主线干道受阻时,交通并不中断,而是以某些不方便的陡峭小路来进行,这样的小路平时只有猎人使用。

<!--PAGE10-->这里可以分出两种情况,虽然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第一,稽查作用只针对两个思想之间的联结,而这两个思想在单独时又都不受稽查作用的压制。这种情况下,两个思想可以相继进入意识,但它们间的联结仍被潜藏着,却代之以某种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很难想出来的表面联结。这种联结通常发生于复杂观念情节的某些部分,而不发生于那些以被压抑着的本质联结为基础的观念。第二,两个思想本身因其内容要接受稽查的作用的抵制。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思想都不可能以其真实面目出现,而只能以代替它们的某种变化形式出现;作为替代的两个思想的出现,是以其具有某种表面联结为选择条件的,而这样的联结又必须能够反映被替代的两个真实思想之间的本质联系。在这两种情况下,稽查的压力作用所造成的结果,都是正常的严肃联结被表面的并显得荒谬的联结所移置。

我们既已知道有这种移置作用的发生,于是我们在释梦过程中,依赖表面联想与依赖其他联想一样,可不必犹豫不决。[262]

以下两个准则在神经症的精神分析治疗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其一为在意识的目的性观念被放弃时,潜隐的目的性观念就控制着观念流,其二为表现联想只是被压制的深层联想的移置性替代。实际上,这两个准则已成了精神分析技术的基石。在我要求患者放弃任何反省并将任何浮现于他的脑海的观念报告于我时,我正是坚定地依赖着这一假设,即他永远也不可能放弃内隐于治疗中的目的性观念,而且我可以肯定,他向我报告的事情,不管看起来多么幼稚、任意,都必然与他的疾病相联系。还有一种目的性观念是患者不怀疑的,那就是与我本人有关的观念。对两个准则的重要意义的全面评估及其详细论证,当属精神分析技术的论证范畴。因此,在这里我们已经涉及到一个前沿课题,根据我们的计划,我们必须在这里中断释梦这个问题。[263]

从这些反对意见中,我们倒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即我们不必假定,在释梦过程中所发生的每一联想,都会与梦的工作有关[参见第280页和第311页]。确实,我们在清醒状态下所执行的解释工作,是从梦的内容回溯到梦念,而梦的工作所执行的恰恰与此相反,而这两条路线极有可能是相通的。而在白天,我们依循的是一些清新的思想线索,而且这种思想线索往往触及到中介思想并不时地触及梦念。我们可以看出,白天的清新材料正是以这种方式介入解释系列,而且,由于抵抗在夜间的增强,这可能使我们的解释工作更加迂回曲折。从心理学意义上讲,我们在白天所产生的思想旁支[参见第280页以下注],只要能帮助我们发现正在寻找的梦念是什么,那么其数量和性质在心理上是无关紧要的。

<!--PAGE11-->二、回归作用

我们既已驳斥了这些反对意见,或至少已显示了我们的防御武器,便不能再推延准备已久的心理学研究了,我们可先对业已取得的研究发现作一概述:梦作为精神活动,与其他任何精神活动同等重要;对任何梦而言,其动机力量都是一种寻求愿望的满足;梦之所以看不出是愿望以及它们的许多特征和荒谬,都是在其形成过程中所经受的精神稽查作用的影响结果;除了这种稽查作用外,其他影响到梦的形成的因素包括对梦的精神材料的凝缩、对其表现为感性形象的可能性的考虑、以及要求梦具有一个合理而可理解的外表结构(虽然这不是必不可少的)。上述每一命题都拓开了一个新的心理学研究领域;作为梦的动机力量的愿望与作为梦的形成条件的4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这4个因素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都需要加以研究;关于梦在错综复杂的精神生活中所占的地位,亦需要做出说明。

我们以一个梦的叙述作为本章的开始,其目的在于揭示仍需解决的是些什么问题。那个梦——即孩子燃烧着的那个梦的解释并不困难,但我们尚未做出全面解释。我曾提出过一个问题,即梦者为什么做梦而不醒过来,并指出,其动机之一便是想把他的儿子表现为继续活着。下文的分析将表明,其中还有一个愿望在起作用[见下文第570~571页]。因此,睡眠中的思想过程转变为一个梦,也仍是为了满足一个愿望。

如果不考虑愿望的满足,那么,区别梦念与梦这两种精神事件形式的,就只剩下一个特征了。

梦念会是这样的:“我看到有火光来自停放尸体的邻屋,也许是有一根蜡烛倒下来烧着我儿子了。”

梦毫无改变地复现了这些思想,只是把它们表现为实际存在的情境,就像在清醒时可以用感官加以感知的一样,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做梦过程的最普遍、最明显的心理学特征:一个思想,而且必然是表示愿望的思想,在梦中被客体化了,被表现为一个情境,或者也可以说,是被体验到。

但是,我们如何解释梦的工作所独具的这一特征呢?或者更中肯地说,我们如何理解它在复杂的精神过程中的作用呢?

如果我们对此梦做更仔细的考察,便会发现,有两个几乎相互独立的特征从梦所采取的形式中呈现出来。一是思想被表现为另一个直接的情境,只是不再有思想的“也许”成分;二是思想被转换成视觉形象和言语。

在这个具体的梦中,把思想所表达的可能性转变成现在时态,由此所导致的思想的改变并不特别明显,这是因为,愿望满足在此梦中只起着完全辅助的作用。我们可另外考察一个梦,其中,梦的愿望一直没有脱离延续到睡眠之中的清醒思想,如那个伊尔玛注射的梦[第106页以下],那个梦所表达的梦念是一个祈愿句:“但愿奥托对伊尔玛的病负责!”梦压抑了梦念的祈愿成分而代之以直接的现在时态:“是的,奥托对伊尔玛的病负有责任。”因此,这便是梦对梦念所产生的第一个改变,甚至未受伪装的梦亦如此。对梦的这第一个特征,我们不必做过多的论述,而借用意识的幻想即白日梦来说明。白日梦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其观念内容的。都德笔下的乔伊斯先生[264],虽然因失业流浪巴黎街头(尽管他的女儿们以为他有一份坐办公室的工作),但却做着工业发展能对他提供有益的帮助,并使他找到一份工作的美梦——而且他是以现在时态做梦的。因此,和白日梦相比,梦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权利使用着现在时态。现在时态正是愿望被表现成已实现了的时态。

<!--PAGE12-->但在第二个特征上,梦与白日梦是不同的,即由思想转变成的感性形象,作为梦的观念内容,梦者深信不疑并好像是正在体验着似的。当然,这里我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梦都展现着从观念到感性形象的转变。有些梦只含有思想,但这并不能否定梦的本质特征。我做的那个“自学者”的梦就属于这一类,它所包含的感性成分,决不比我在白天思考其内容时丰富多少。每一个梦,只要足够长,就必然具有某些未给予感性形式的内容,这些内容只是被思考着或是知道了,其方式恰如我们在清醒生活中思考或知晓事物一样。这里还须注意,从观念向感性形象的转换决不仅仅发生于梦中,它也可以发生于正常人或作为精神神经症患者的症状的幻觉或幻象中,这些幻觉或幻象各自构成独立的实体。总而言之,我们这里所考察的这种关系决不是为梦所独具。当然,梦的这个特征一旦呈现,仍不免使我觉得它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所以,如果不考虑这一特征,我们便无法想象梦的世界。但要理解这一特征,我们就必须进行一次漫长的讨论。

作为研究出发点,我想从大量有关梦的理论著述中指出一位作者的说法。伟大的费希纳(1889,卷2,第520~521页)曾简短地讨论过梦的问题,认为梦境与清醒的观念生活是不同的[参见上文第48页]。这是我们理解梦生活的独特性质的唯一假说。[265]

这些话向我表达的是精神位置(psychicallocality)的观念。关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精神机构(ntalapparat),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解剖式的结构,对此,我将不予理会,并尽量避免在解剖意义上确定精神位置。我将站在心理学立场,仅仅遵循如下建议,即把执行我们各种精神功能的机构看成是类似于一架复杂的显微镜或类似于照相机之类的东西。在这一基础上,精神位置就相当于这类仪器中初步形象得以呈现的那一点。我们知道,在显微镜或望远镜中,这些初级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于一些理想点,它不位于仪器明显可触处。我认为没有必要解释这种或类似形象的不完善,这种比喻仅仅在于帮助我们理解精神活动的复杂性,将各种功能加以解析,并各使之归因于机构的不同组成部分。就我所知,实验工作至今尚未采用这种解析方法,以研究心理机构如何组合起来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妥。在我看来,只要我们能保持冷静的判断,并且在基础上不犯错误,便可以使我们的思想自由地驰骋。由于对任何未知事物的最初研究都需要以某些暂时性辅助观念为基础,所以,我想首先提出一些最粗略但又最具体的假设。

因此,我们将把心灵机构看成是一部复杂的机器,并把它的每个组成部分称为“动因(agencies)”[266]或(为更清楚起见)称作“系统(systes)”。于是可以设想,各系统之间以有规律的空间关系相组合,就像望远镜中各棱镜之间的相互组合一样。当然,严格说来,我们没有必要假设各精神系统之间真的是以某种空间顺序相排列的。只要我们能够通过某一精神过程的兴奋在不同系统之间传递着时间顺序,建立起它的固定模式,那就足够了。其他精神过程也许遵循另一个模式,对此,我们暂且不论。为简洁起见,我们br><!--PAGE13-->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是这个由各φ系统构成的复合机构具有感觉或方向性。我们所有的精神活动都起于(内部的或外部的)刺激而止于神经传导(Iion)[267]。因此,我们便赋予这个机构以一个感觉终端和一个运动终端。在感觉终端有一个接受知觉的系统,在运动终端有一个可以产生各种运动活动的系统。一般而言,精神过程从感觉终端逐步推进到运动终端,因此,精神机构的总图式可表示为(图1):

然而,这只不过是实现了我们早已熟悉的一个条件,即精神机构必然是一个反射机构。

反射过程始终是每个精神活动的模型。

感官的知觉在精神机构中留下一个痕迹,我们可称之为“记忆痕迹”,而相应的功能则应称为“记忆”。如果我们急于实施我们的计划,即将精神过程赋予系统,那么记忆痕迹只能构成各系统成分的永久变化形式。但是,正如在别处已指出的[268],做出下列假设是困难的,即同一个系统既能保持其成分的变化形式,同时又有持续地接受新成分的变化形式。因此,根据我们的实际原则,我们将这两个功能分别赋予不同的系统。我们假设,处于机构最前沿的那个系统只能接受知觉刺激,但不能保持知觉的痕迹,因而也就没有记`忆;而紧接其后的第二个系统,则将第一个系统的短暂兴奋转变成永久的痕迹。因此,我们关于精神机构的示意图便如下所示(图2)。

众所周知,我们永久地保持着的绝不只是作用于知觉系统的知觉联系。在记忆中,我们的不同知觉相互联结——首先而且主要地是按照发生的同时性。我们把这个事实叫做“联想”。因此很清楚,如果知觉系统没有任何记忆,它也就不可能保持任何联结痕迹;如果前一个联结痕迹对新的知觉成分施加影响,那么分离的知觉成分便无法执行其功能。因此,我们必须假设,联想的基础在记忆系统,联想也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抵抗减弱和方便途径的拓展,兴奋从某一给定记忆元素较容易地传到某一个记忆元素而不是另一个记忆元素。

更进一步的考察表明,我们必须假设,这样的记忆元素有若干个而不只是一个。由知觉元素传来的同一个兴奋,在不同记忆元素中留下的永久痕迹是不同的。其中,第一个记忆系统自然包含着有关时间同时性的联想痕迹;而同一个知觉材料在随后各记忆系统中分别以不同的耦合关系被处理,如有一个记忆系统记录的是类似关系,如此等等。若想用语言来说明这类系统的精神意义,那只能是浪费时间,因为它的本质特征取决于它与记忆原料不同成分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也就是说,取决于它对起源于那些成分的兴奋传导的抵抗程度。

<!--PAGE14-->这里,我想插入一段具有一般性质的话,它也许对我们具有重大的意味。知觉系统对变化没有保持能力,因而它没有记忆。正是知觉系统为我们的意识提供了全部感性多样性。另一方面,记忆本身是潜意识的,即使那些在心灵中印象最深者也不例外。虽然它可以变成意识,但在它处于潜意识状态时,它无疑也发挥着各种作用。我们的所谓“性格(character)”正是以我们的各种印象的记忆痕迹为基础;而且,对我们影响最深刻的印象——即人生最初几年的印象——恰恰极少变成意识。但是,当记忆变成意识时,与知觉相比,它就不再具有感性特征,或只具有极其轻微的感性特征。如果我们能够证实,在φ系统中,记忆与标示意识的性质相互排斥[269],这将极大地有助于我们理解神经元兴奋的控制条件。

关于精神机构的结构,就其感觉末端而言,前面提出的这些假设还没有涉及到梦,也未涉及到我们能够从梦中推演出来的心理学知识。从梦的证据出发,我们可以理解精神机构的另一部分。我们已经知道[见第143页以下],只有做出下列假设,才能解释梦的形成过程,即有两个精神动因,其中之一是批判动因,它对另一个动因的活动进行批判,包括将之排除于意识之外。我们的结论认为,批判动因比被批判动因与意识的关系更为密切,它就像是位于被批判动因与意识之间的一道屏风。而且,我们还发现[第489页],批判动因与指导我们清醒生活并决定我们意识行动的是同一个动因。因此,根据我们的假设,如果用系统来代替动因,那么我们就必须把判断系统置于精神机构的运动末端。现在我们就将这两个系统引入示意图并给出名称,以示其与意识之间的关系(图3):

我们把位于运动末端的最后一个系统称为“前意识”(Pcs),以表示其中发生的兴奋过程,只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便不受阻碍地进入意识,如达到一定强度、那个只能被描述为“注意”的功能以某一特定方式分配[见第593页]等。这一系统同时也是自主运动的关键所在。紧接着前意识系统之后的是“潜意识”系统,因为,除非经由前意识,否则,它无法进入意识。在通过前意识时,它的兴奋过程必须经受某种变化。[270]

既是如此,我们应把梦的建构力量置于哪一个系统呢?为简洁起见,置于潜意识系统。当然,在下文讨论中我们将发现,这并非完全准确,而且,梦的形成过程还必须涉及梦念,而梦念则属于前意识系统[第562页]。但当我们考察梦的愿望时,我们又发现,制作梦的动机力量是由潜意识提供的[第561页];正是这个缘故,我们把潜意识系统当作梦的形成的起点。和其他所有思维结构一样,这个梦的激发因素也努力要进入前意识,并由此进入意识。

<!--PAGE15-->经验告诉我们,在白天,由于抵抗所引起的稽查作用,这条经由前意识通向意识的道路对梦念是阻断的。梦念在夜间才能够达到意识,但这却引出一个问题,即梦念如何达到意识并经受何种变化?如果说使梦念得以进入意识的原因,是警戒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抵抗力量在夜间的放松,那么我们做的应该是在本质上属于观念性的梦,而不具有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幻觉性质。

因此,处于前意识和潜意识这两个系统之间的抵抗的放松,只能解释像“自学者”那样的梦,而不能解释像作为本章引言的那个小孩燃烧一类的梦。

我们唯一能够借以说明幻觉性梦的,是认为其中兴奋以反向传导,即它不是传向精神机构的运动末端,而是传向感觉末端,并最终达到知觉系统。如果我们把清醒生活中起源于潜意识的精神过程的发展看成是“前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梦具有一种“回归”性质。[271]

因此,这种回归作用无疑是做梦过程的心理特征之一;但我们须切记,它并非仅仅发生于梦中。意向性的回顾以及正常思维的组成过程,都包含着在精神机构中的反向运动,即从复杂的观念活动退回到记忆痕迹的原始材料。但是,在清醒状态下,这种反向运动绝不会超过记忆意象,它不会制作知觉意象的幻觉复苏。在梦中为什么会这样呢?在考察梦的凝缩作用时,我们曾不得不假设,梦的工作可以将某一观念的强度完全移置于另一观念[第330页]。也许,正是正常精神过程的这种改变,才导致了知觉系统的反向贯注:从思想开始,退回到高度鲜明的感觉。

我们切不可自欺欺人地过分夸大这些论点的重要性。事实上,我们不过是在给一种费解的现象以一个名称而已,我们把它叫做“回归作用”,用以表示在梦中,一个观念退回到它最初所由产生的感觉意象。但即使是这一步,亦需做出论证。这一命名有什么意义呢?我坚信,“回归”这个名称对我们不无助益,因为它联系到我们在上述示意图中已知的一个事实,即精神机构具有一种感觉或方向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绘制上述示意图才不是多余的,因为,只要对这个图看一眼而不必做深入的思考,我们就可以看出梦的形成过程的另一个特征。如果我们把做梦过程看作是发生于我们所假设的精神机构中的一种回归现象,那么我们便立即可以解释一个在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即梦念所具有的一切逻辑关系均在梦活动中消失不见,或者很难在梦中得到表现[第312页]。从我们的示意图来看,这些逻辑关系不包含于第一个记忆系统,而包含于后面的记忆系统;而且,在回归的情况下,除了知觉意象外,它们必然要失去任何表现手段。在回归作用中,梦念的结构消解为其原始材料。

<!--PAGE16-->梦念必须经受什么改变才使回归在白天就不可能呢?对此,我们只能提出一些设想。虽然,问题就在于对不同系统的能量贯注的变化,从而增加或降低了兴奋过程通过各系统的可能性,但在任何这种精神机构中,兴奋传导的同样结果可以由多种不同方式产生。我们首先想到的,当然是睡眠状态及其在感觉末端所造成的能量贯注的变化情况。在白天,从知觉系统向运动端活动的兴奋流是持续不断的;但这一兴奋流在夜间中断了,并因而不再能够阻止反向兴奋流的传导。这时我们似乎“与外部世界隔离了”,某些权威将此看成是对梦的心理特征的理论解释(见第51页)。

然而在解释梦中回归作用时,我们必须记住,回归也可以发生于病理的清醒状态;上述解释对这种状态下的回归现象是不适用的,因为这种状态下发生的回归,并不干扰前向的感觉流。对癔症和偏执狂患者的幻觉以及心智正常者的幻象,我的解释是:它们事实上就是种种回归——即是说,将思想转换为意象——但是,能够经受这种转换的,只能是那些与被压抑着的或仍旧处于潜意识中的记忆密切相联的思想。

例如,我的一位最年轻的癔症患者是一个l2岁的男孩,他因害怕一些“长着红色眼睛的绿色面孔”而无法入睡。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他对4年前经常看到的一个小男孩的记忆,这个记忆虽曾一度是意识的,但后来却一直被压制着。这个孩子给他看了一张作为儿童不良习惯包括**的结果的吓人图片——我的这位患者正是因他过去的**习惯而自责。他母亲当时曾吓唬他说,坏孩子的脸将变绿,眼睛变红。这就是他心中鬼怪的来源。顺便指出,他心中产生鬼怪的目的只在于使他想起母亲的另一恐吓,即那样的孩子将会变成白痴而一无所成并且活不长久。这位小患者已经实现了他母亲恐吓的一部分,因为他的学业毫无进步,而且,正如他对他自己的不自主想法所描述的那样,他正担心着恐吓的另一部分。这里顺便交待一下,经过一个短期的治疗后,他不仅能入睡,他的神经质逐步消失,而且在年终还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一张奖状。

又如,另一位癔症患者(一位40岁的妇女)向我报告了她在病前发生的一次幻视。一天早晨,她一睁眼就看见弟弟站在屋里,虽然她知道他实际上正住在一个疯人院里。她的小儿子正睡在她身边,为了不让儿子看到舅舅受惊而发生抽搐,她用被单盖住他的脸,同时幻影也消失了。这个幻视是她童年期的一个记忆的变式,而且,虽然它是意识的,但却与她心灵中所有的潜意识材料相关。保姆告诉过她,母亲(她去世得很早,当时我的这位患者才1岁半)曾因她弟弟(患者的舅舅)装扮成鬼并用被单蒙着脑袋而受到惊吓,并发生癫痫的或是癔症的抽搐。患者们视所包含的成分与这一记忆完全相同:弟弟的出现、被单、惊吓及其结果,只是这些成分被安排在另一个背景中,并移置到别人身上而已。这个幻视的明显动机或它所代替的思想,是她害怕小儿子会步其舅舅的后尘,他和他舅舅长得非常相像。

<!--PAGE17-->这里引述的两个例证与睡眠状态都不无关系,因此对于证明上述观点也许并非完全恰当。所以我希望读者参阅我对一位患有幻觉型偏执狂妇女的分析(弗洛伊德,1896b[第三部分]),以及我对精神神经症的心理学研究手稿。它们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在思想的回归性转换条件下,我们绝不能忽视记忆、特别是童年期记忆的影响,这些记忆或遭受压制或一直处于潜意识中。与这种类型的记忆相关、并因稽查作用的禁止而得不到表现的思想,往往被记忆引入回归形式,它正是这种记忆本身的藏身之所。我还可以引证《癔症研究》(布洛伊尔和弗洛伊德,1895——如布洛伊尔的第一个个案史)所发现的事实之一,即为幼儿期的景象(不管是记忆还是幻想)被带入意识中时,这些景象看起来都像是幻觉,只是在报告过程中失去了幻觉特征。还有一个更常见的事实是,对某些人而言,虽然他们的记忆通常不属于视觉性,但他们童年期的最早记忆终生都保持着感性的鲜明性。

如果考虑到幼儿期经验或以此为基础所产生的幻想在梦念中起的重要作用,以及它们的某些部分经常在梦境中重现梦的愿望也经常地由它们产生,那么我们就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思想在梦中也转换为视觉形象,部分地是藏身于感性形式并急于重现的记忆的吸引结果。正是这种记忆对那些无法达到意识却又努力寻求表达的思想所施加的影响,才使之转化为视觉形象。就此而言,梦可以看成是幼儿期景象的替代,这些景象因被移置于某一新近经验而受到改造。由于幼儿期景象自身不能重现,它便满足于转化为梦的形式。

幼儿期景象(或其幻想产物)在某种意义上是作为梦的内容的模板而发挥作用,这一发现排除了施尔纳及其追随者们关于内部刺激源假设的必要性。施尔纳[1861]假定,当梦表现得特别鲜明或含有特别丰富的视觉形象时,就必然存在着一个“视觉刺激”状态,亦即在视觉器官内存在着内部兴奋[参见第227页]。我们不必反驳这一假设,但必须指出,这种兴奋状态只适用于视觉器官的精神知觉系统;而且,我们还可以指出,这种兴奋状态是由某一记忆引起的,它是某一原初直接的视觉兴奋的复现。就我自己的经验而言,我还无法为幼儿期记忆产生这种结果提供恰当的例证。与我对别人的梦的设想相比,我的梦一般都缺乏感性成分。但是,在我近几年所做的最生动美丽的梦中,我能够轻易地把梦境幻觉性质的明晰回溯为或近或远的印象的感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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