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印加人后裔加西拉索·德拉维加(GarcissodeVega)在17世纪撰写了一部本民族史,他似乎早已将自己所认为的那些图腾现象的起源,归因于氏族对运用姓名将他们自己彼此加以区分的需要(朗格,1905,第34页)。数百年之后,这一观点又被提了出来。基恩(Keane,1899,第396页)[116]认为,图腾是个体、家庭和氏族用来做彼此区分的“纹章”。麦克思-缪勒(Max-Müller,1897,第1卷,第201页)[118]再次表达这一相同的观点:“图腾是氏族标识,后来是氏族族名,后来又是氏族祖先的姓氏,最后才成为氏族崇拜物的名称。”皮克勒(JuliPikler)[117]后来撰文宣称:“人类需要为社团以及为个体,找到一个可以保存在记载中的永久名称……因此,图腾崇拜并非产生于人们的宗教需要,而是产生于他们实际的日常需要。图腾崇拜的核心——以图腾命名——是原始书写技术的结果。就其本质而言,图腾正像一个易写的象形字。然而一旦未开化人拥有了一种动物的名称,他们接着就会形成与这一动物有亲缘关系的念头。”
斯宾塞(HebertSpencer,1870和1893,第331~346页)同样也认为,命名是图腾崇拜起源中的决定因素。他论证说,特定个体的个人特征引起以动物来为自己命名的念头,正是以这样的方式,他们获得了一个将传至后代的美名或雅号。由于原始言语的含糊其辞和晦涩难懂,后人竟将这些美名或雅号真的当作与动物一脉相承的证据。由此可见,图腾崇拜是一种被误解了的祖先崇拜形式。
艾夫伯里(Avebury)勋爵(他早年的称呼鲁伯克爵士更为出名)对图腾崇拜的起源也做了极其相似的阐述,但并没有一味强调“误解”这一因素。他说,如果我们想对动物崇拜做出解释,我们则绝不可忘记人类是多么频繁地假借动物为名。一个叫“熊”或“狮”的人的子女和追随者们自然会将他的名字视为族名。就这样,人们“开始是带着兴趣,然后是带着尊重,最后则带着敬畏”,来对待这种动物。(鲁伯克,1870,第171页)
菲森对图腾名称是从个体姓名派生而来这一观点,做了几乎无可争辩的反驳[119]。他以澳洲为例,表明图腾总是“群体的标志,而非个人标志”。不过,即使不是这样的话,即使图腾确实最初是个体姓名的话,它也不可能被传递给他的孩子,因为图腾是通过母系传承的。
此外,我到目前所讨论的这些理论显然是不充分的。它们也许可以解释得了原始民族为其氏族取个动物名的事实,却绝对解释不了这一命名法则,即图腾体系的重要性。在这一组中,最值得注意的理论是朗格(1903和1905)提出来的。虽然他也将命名视为问题的核心,但是他同时又提出两个有趣的心理学因素,并可能认为因此更可以最终解决图腾之谜了。
朗格认为,氏族如何获得自己的动物名称一开始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倒是有必要假设,他们某一天忽然意识到,他们叫着这样的姓名,却说不出所以然。姓名的来源已被忘却。因此,他们就企图凭借推测来得到一种解释;由于他们深信姓名极为重要,所以他们决心要将图腾体系内的一切观念都考虑到。原始种族(以及现代的蒙昧人,甚至我们自己的孩子[120])并不像我们一样,将姓名视为无关紧要的约定俗成之物,而是当成重要的不可或缺之物。人的姓名是其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还可能是灵魂的一部分。原始人和某一动物拥有相同的名,这一事实必然会使得原始人做出这样的假定,即自己和某种动物之间存在着某种神秘而重要的联结纽带。除了血缘纽带还能是什么纽带呢?一旦姓名的相同使人得出这一结论之后,血液塔布(bloodtaboo)会立即将所有的图腾禁制(包括族外婚)牵扯进来。“只有这么三种东西——一组来源不明的动物名称;对一切同姓名(或名称)的人或兽彼此间有一种超验的联结的信仰;以及对血的迷信的相信——在一切图腾信条和实践(包括族外婚)的兴起中,是不可或缺的。”(朗格,1905,第125页以下)
朗格的理论可分成两个部分。其中的一部分是从图腾具有动物名称这一事实出发,将图腾体系作为一种心理必然性来进行探索的。它的基本前提是,这些名称的来源已被忘却。另一部分则试图解释这些名称到底是如何产生的;正如我们所见,这部分理论与第一部分的理论相比,性质不同。
朗格的这第二部分理论与其他我称之为“唯名论”的理论相比,并没有本质区别。彼此区分的实际需要使得不同氏族都采纳了不同称号,他们因此都默认了其他氏族称呼本族时所用的称号。这种“由外族命名”的观点,正是朗格理论的独特之处。以这种方式所取得的名称,是借用了动物名称,对这一事实已无须赘言。况且在原始时代,他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是侮辱或嘲讽。再说,朗格也列举了为数不少的后世例子来说明,由外人主要是为了嘲讽所起的名称都被接受了,并且被乐意地采纳了(例如“LesGueux”[121]、“辉格”和“托利”)。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名称的起源已被忘却。这一假设将这一部分的朗格理论与我已讨论过的另一部分理论,联系到一起。
<!--PAGE10-->2.社会学的理论
雷诺虽然在后来的祭礼和惯例中找到了图腾体系的残迹,但总是仅赋予这种源自图腾的因素很小的意义。他曾在一篇文章中很自信地说,在他看来图腾崇拜不过是“社会本能的一种过度膨胀”。(雷诺,1905~1912,第1卷,第41页)杜克海姆(Durkhei,1912)最近的一部著作中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说,图腾是有关种族中社会宗教的可见代表:它是社会的体现,而社会正是他们崇拜的真正对象。
其他作者则一直力图找到一个更确切的依据,以便说明在图腾习俗的形成中社会本能的作用。所以,哈敦(Haddon,1902,第745页)[122]假设,每一原始氏族原本是以某类动植物为生,也许是以这种特定的食物做买卖并与其他氏族进行交换。因此,这一氏族就必然以这种对它有着重要意义的动物名称,闻名于其他的氏族。同时,这一氏族也一定会变得对该动物尤其亲切,并对它们产生一种特殊的兴趣,尽管这种兴趣的心理动机不过是人类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饥饿。
针对这一最“理性的”图腾崇拜的理论有人指责说,在原始种族中从未见过有这种饮食现象,也许从来就没有过。蒙昧人都是杂食性的。而且,越是杂食性的,则越显得蒙昧。再者,也很难明白像这样的一种单一饮食,是如何发展成为对待图腾的几近宗教般的态度,最后竟致完全禁食这一原本喜好的食物。(参见弗雷泽,1910,第4卷,第51页)
弗雷泽本人曾在不同时期都给予支持的有关图腾崇拜起源的三大理论之首,便是一个心理学的理论。我稍后将对它进行讨论。我们在此讨论的是他的第二个理论。该理论是在一份很有分量的考察报告的影响下形成的。这份报告的两位作者曾在澳洲中部土著人之中进行研究。
斯宾塞和吉伦(SpencerandGillen,1899)曾对许多见之于一群称为阿龙塔族(theAruntanation)的部落之中的奇特禁制、惯例和信仰进行了描述;弗雷泽同意他们的意见,认为这些奇特的现象应视为事物原始状态的特征,可能有助于对图腾崇拜的原初的真正含义进行认识。
在阿龙塔部落(阿龙塔族的一个部分)发现的奇特现象有:
(1)阿龙塔虽分成不同的图腾氏族,但是图腾并不可世袭,而是以外婚;各种婚姻限制是以高度发达的通婚阶级的划分为基础的,与图腾无关。(3)图腾氏族的功能在于举行某种仪式,通过一种具有法术特征的方法,谋取可食图腾物的增殖。这种仪式叫作“英特祈玛”(tichiua)。(4)阿龙塔人有一种奇特的有关怀孕和再生的理论。他们相信,遍布乡野有着许多地方(即“图腾中心”)。在其中的每一中心,都有某图腾族的已故亡灵们在等候托生,它们径直钻入刚好路过此地的妇女体内。孩子一出生,母亲便要报告自认在什么地方受的孕,孩子的图腾就这样定了下来。他们甚至还认为,(无论死者还是再生者的)灵魂与某种叫作“珠灵珈”(churga)的奇特的石质护身符有着密切关系,而这些石质护身符正是在妇女受孕的这些中心找到的。
<!--PAGE11-->似乎有两个因素使得弗雷泽假设,阿龙塔人的禁制构成了图腾崇拜的最古老形式。首先,在那里有某些神话传说。这些神话宣称,阿龙塔人的祖先通常吃自己的图腾,并且总是和与自己图腾相同的女人结婚。其次,在他们的怀孕理论中,存在着对**行为的明显忽视。尚未发现怀孕是**结果的民族,肯定可以视为大活人中最落后、最原始的一族。
弗雷泽将自己对图腾崇拜的评判集中于“英特祈玛”仪式后,立即以一种全新的眼光将图腾体系视作:为满足最自然的人类需要而形成的纯实践的组织(参见上文哈敦的理论)。[123]这种体系简直是大规模“合作法术”(-operativeagic)的最好写照。原始人建立于某种堪称法术制造者和消费者联合会的体系。每一图腾氏族都承担一定的责任,确保某种食物货源充足。如果涉及不可食图腾(如危险的图腾或风雨等等),那么这一图腾族就有义务控制这些自然势力,抑制其伤人的可能。每一氏族的成功之处都造福于所有其他的氏族。由于每一氏族不吃或者仅少吃自己的图腾,所以每一氏族都能为其他氏族提供有价值的物资,同时通过交换又可获取他们根据自己的社会图腾职责而出产的那些东西。根据他从“英特祈玛”仪式中获取的洞识,弗雷泽渐渐相信,不许食用本族图腾的禁忌使观察者们看不到这一情景中的一个更重要因素,即为满足其他人的需要而出产尽可能多的可食性图腾的责戒。
弗雷泽接受了阿龙塔人的传统,认为每一个图腾氏族原初可以毫无节制地食用本族图腾。不过,这样的话就很难理解下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上,族民们保证向他族提供本族图腾,并乐此不疲;而他们自己则几乎完全放弃了对此物的享用。他假设,这种限制并非产生于任何宗教敬仰,或许产生于他们从未看到这种动物曾噬食自己的同类,并由此认为,食用图腾将毁了他们与图腾的认同,结果丧失对这种动物的控制力。也有可能是,他们放这些生灵一条生路,以博得它们的好感。然而,弗雷泽并未掩饰这些解释中所包含的麻烦之处;(1910,第1卷,第121页以下)他也没想说明,阿龙塔神话中所说的那种同一图腾的人们彼此通婚的习俗是如何转变为族外婚的。
弗雷泽在“英特祈玛”仪式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理论,好歹表明了阿龙塔社会制度的原始特征。不过,在杜克海姆[124]和朗格(1903和1905)提出的相反观点面前,这种断言就有些站不住脚了。恰恰相反,阿龙塔似乎是澳洲部落中发达程度极高的一支,代表了图腾崇拜瓦解中而不是发端中的一个阶段。那些神话令弗雷泽如此痴迷,因为它们与当今一统天下的那些情形形成对照,强调食用图腾以及同一图腾的人们彼此通婚的自由——这些神话很容易解释为充满欲望的幻觉;和黄金时代的神话一样,这些幻觉也被投射于流光岁月。
<!--PAGE12-->3.心理学的理论
弗雷泽的第一个心理学的理论形成于他了解了斯宾塞和吉兰的考察报告之前,并建立在相信“外在灵魂”[125]的基础之上。根据这一观点,图腾代表了一个安全的避难所,灵魂可以在此寄放,以躲避殃及它的危险。原始人将其灵魂托付给自己的图腾之后,他就会刀枪不入,所以他自然不会去损毁自己灵魂的容身之处。然而,由于他不知道自己的灵魂寄居在同一种系的哪一只图腾动物身上,那么他不伤及该种系的全部动物是合情合理的。
弗雷泽本人后来放弃了关于图腾崇拜源自灵魂信仰的理论;而且在了解了斯宾塞和吉兰的考察报告之后,采纳了我已讨论过的社会学的理论。然而,他自己也意识到导致他得出第二个关于图腾崇拜理论的那种动机过于“理性化”了,它其实已暗含了一个极度复杂、不可再称为具有原始性的社会组织。[126]此时,在他看来法术合作社会是图腾崇拜的果实而非种子。他试图寻找某种比较简单的因素,即这些结构背后的某种原始迷信,并从中去追溯图腾崇拜的起源。最后,他终于在阿龙塔人的那个奇怪的怀孕故事中,找到了这一原初因素。
我在前面已解释过,阿龙塔人抹杀了性行为与怀孕间的关系。当一位妇女感到自己是位妈妈的那一刻,一个一直在离这位妇女最近的、亡灵云集的图腾中心里等待托生的灵魂,钻入了她的体内。她将生下这个原为灵魂的孩子,孩子将和在同一中心等待托生的所有灵魂一样,拥有相同的图腾。这种怀孕理论无法解释图腾崇拜,因为它预设了图腾的存在。不过,让我们再往回跨一步并假设,这位妇女本来就相信在第一次感到自己是位妈妈的那一刻,脑海中浮现的动物、植物、石头或其他什么东西真的会设法进入她体内,并于后来以人形降生。那样的话,人与其图腾间的同一性将在母亲的这种信念中找到一个事实性基础,其余所有的图腾习俗(族外婚除外)也都与此信念相一致。一个人将拒绝食用这种动物或植物,因为这么做等于吃自己。然而他也会出于某种原因偶然在食用其图腾时以某种礼仪形式分得一羹。这样他就可以加强自己与图腾的认同,而这正是图腾崇拜之精髓。里弗斯(Rivers,1909,第173页以下)对班克斯群岛的土著人所做的某些考察结果[127]似乎证实,人类与其图腾间的直接认同是以一种类似的怀孕理论为基础的。
因此,图腾崇拜的终极源泉是蒙昧人对人和动物繁殖后代的过程一无所知,尤其是对男(雄)性在受精过程中的作用一无所知。这一无知一定是由受精时的行动与孩子的出生(或对胎动的首次知觉)间的漫长间隔造成的。因此,图腾崇拜是女性心理而非男性心理创造的:其根基一定在于“孕妇的病态幻觉”。“确实,在女人一生中的这一神秘时刻,当她首次知道自己要当妈妈时,能深深打动她的任何事情都极易被她认同为自己体内的孩子。这种母亲的幻想极为自然,也似乎非常普遍,算得上是图腾崇拜的根基了。”(弗雷泽,1910,第4卷,第63页)
<!--PAGE13-->弗雷泽理论中这第三个理论的一个主要不同观点,与用来反对他的第二个理论(或曰社会学的理论)的那个观点完全相同,阿龙塔人似乎离图腾崇拜的发端相去甚远。他们对父性(paternity)的否定似乎并非出于这种原始的无知;在一些方面,他们也利用着父亲遗传。他们牺牲父性,似乎只是以为这样就能光耀自己祖先的灵魂。[128]他们将处女受孕的神话扩展为一种普遍的怀孕理论;但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为什么人们会认为,他们竟和基督神话起源时代的那些古老民族一样,对制约受孕的那些条件一无所知。
关于图腾崇拜起源的另一个心理学的理论,是由荷兰人威尔肯(G.A.Wilken,1884,第997页)提出来的。这一理论将图腾崇拜与灵魂轮回的信仰联系了起来。“人们偏信死人的亡灵在其体内得到托生的那只动物,变成了族民、祖先并受到同样的敬重。”[129]然而,轮回的信仰似乎更可能来自于图腾崇拜而不是相反。
还有一个图腾起源理论是由一些杰出的美国人类文化学家,如博斯(FranzBoas)、希尔-托特(C.Hill-Tout)及其他一些学者提出。这一理论以对北美印第安图腾氏族的考察结果为依据,强调图腾原本是一位祖先的守护神灵,它得之于梦并将其传给了自己的后代。我们早已领教过,要得出图腾是由个体传承这样的观点,该有多么困难[参见第111页];除此以外,来自澳洲的证据也丝毫支持不了图腾源自守护神灵的理论。(弗雷泽,1910,第4卷,第48页以下)
我们要讨论的心理学的理论中的最后一个是由冯特(1912,第190页)提出。它以两个事实为依据。“首先,原初的图腾以及后来最常见的图腾是动物;其次,最早期的图腾就是灵魂动物。”(英译本,第192页)灵魂动物(如鸟、蛇、蝎、鼠)都是灵魂合适的栖身之处。由于灵魂行动快捷飘**于大气之中并具有其他一些非凡品质,所以它们一旦离开了人的躯体,极有可能产生攻击或引起恐慌。图腾动物正是由“精气灵魂”(breath-soul)向动物转型而来。因此,在冯特看来,图腾崇拜与神灵信仰,即泛灵论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和(三)族外婚的起源及其与图腾崇拜的关系
我已详细阐述了关于图腾崇拜的不同理论。即便如此,仍然难免过于简约。所以我担心我的阐述会因此受到指责。不过为了读者起见,在讨论,鉴于它们涉及的素材性质而言,尤其复杂和零乱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囿于本文的宗旨,我才有可能只对争论中的几条主线予以追踪,并向那些希望在这一主题上做更深入探讨的人,提供一些我常常引用的专著书目。
<!--PAGE14-->在族外婚的问题上,一个作者所采取的态度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形形色色图腾崇拜理论的观点。图腾崇拜的某些解释完全排除了与族外婚的任何关联,这样就使得两种社会习俗完全分离。因此,我们看到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试图保持原来的推测,即族外婚是图腾体系的一个固有部分;另一种则否认有任何联系的存在,并认为最古老文化的这两个特征间的趋同只是一种偶然。这后一种观点在弗雷泽后来的著作中未加任何限制便采用了:“我必须请求读者始终牢记在心,”他写道,“图腾崇拜和族外婚这两种社会习俗,在其起源和本质上都是根本不同的,尽管在许多部落中它们偶然也会相互交织和融合。”(弗雷泽,1910,第1卷,第12页)他明确地告诫说,任何与此相悖的观点都必将成为无穷的麻烦和误解的来源。
与此相反,另外一些作者却找到一种新的方法,将族外婚视为图腾崇拜基本原则的必然产物。杜克海姆(1898,1902和1905)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认为附着于图腾的塔布必然包含着对与属同一图腾的妇女进行**的禁忌。图腾与人类血脉相通。因此,(与处女失贞和月经相关的)血忌禁绝了同属一个图腾的男女间的性关系。[130]朗格(1905,第125页)在这一主题上赞同杜克海姆的观点,深信甚至不需任何血液塔布,便对本族女人实行禁忌。他认为,一般的图腾塔布(如禁止人坐在自己的图腾树下)就足够了。顺便说一句,他将这一点与有关族外婚的另一种解释搅和到了一起,因而未能说明这两种解释之间的相互关联。
至于这两种社会习俗间的时代关系,绝大部分权威都同意,图腾崇拜是其中较古老的,族外婚是后来才产生的。[131]
在所有试图证明族外婚与图腾崇拜无涉的理论中,我只要你们注意几个有助于理解不同作者对**问题的态度的理论。
麦克莱南(1865)天真地从那些貌似体现了早期抢婚做法的风俗遗迹中,去推论族外婚的存在。他做出一个假设,认为男人从其他群落中抢妻最早是一种普遍惯例,并认为与其他群落中的女人结婚“逐渐被视为不太合适,因为它太反常了”(同上,第289页)。至于族外婚为什么会流行,他假设说,由于大多数女婴出生时即遭扼杀,因而原始社会中女人奇缺。在此,我们并不关心麦克莱南的假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实际研究结果的支持。使我们更感兴趣的是,他的假设未能解释,为什么一个群体中的男性成员不心仪与其血脉相承且唾手可得的那些为数不多的女人。也就是说,他完全忽略了**问题(弗雷泽,1910,第4卷,第71~92页)。
相反,其他一些族外婚学者显然更有道理,他们将族外婚视作一种防止**的社会习俗。[132]如果对澳洲人婚姻限制中日益增加的复杂性加以考虑的话,那么不接受摩尔根(1877)、弗雷泽(1910,第4卷,第105页以下)、霍威特(Howitt,1904,第143页)和斯宾塞(Ba1dSpencer)等人的观点,是不可能的。他们认为,这些限制具有(借用弗雷泽语)“刻意设计的痕迹”,旨在取得它们事实上已经取得的结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对一个如此复杂、如此习以为常的体系做一个通盘的、细致的解释。”(弗雷泽,同上,第106页)
<!--PAGE15-->这种由婚姻群类的介入而引起的最先限制,影响到年轻一代的性自由(即兄弟姐妹间以及母子之间的**),而父女之间的**则仅仅是由这些规则的进一步扩展来防范。注意到这一点是很有意思的。
虽说族外婚的性限制是有意识施加的,但是这一事实并没有帮助我们理解他们这么做的动机是什么。应被视为族外婚根基的**恐惧的最初来源是什么?利用对血亲**的本能厌恶,即利用存在着**恐惧这一事实来进行解释,显然不尽如人意;因为,社会经验表明,尽管存在着这种假设的本能,即使在当今社会**也并非鲜见。同时,历史也告诉我们,特权人士间的**性婚姻曾蔚为时尚。
韦斯特马克(1906~1908,第2卷,第368页)[133]曾对**恐惧做过解释,依据的理由是“那些青梅竹马的人之间有着一种对**的本能的反感;由于这些人多数都有着血缘关系,这种感觉便自然而然地在风俗习惯和法律中表现为一种对近亲**的恐惧。”霭理士(HavelockEllis,1914,第205页以下)虽然对这种反感的本能性提出了质疑,但大致还是同意这一解释:“在兄弟姐妹以及从婴儿时就在一起长大的姑娘、小伙之间**冲动一般都难以出现,这种负现象的存在完全是由于在这样的环境中必然缺乏唤起**冲动的条件……在那些从小一起长大的人们之间,所有在视觉、听觉和触觉上的感官刺激都已见怪不怪,都被纳入人之常情,因而剥夺了唤起增强性兴奋的能力,然而正是这种增强性兴奋导致了性欲的高涨。”
我觉得非常奇怪,韦斯特马克竟然认为,从小就亲密无间的人们对彼此间**的天生反感,正是近亲繁殖有害种系这一生物学事实在心理上的表现。这种生物本能在心理上的表现很少会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不是对血亲(他们间的**确实有害繁衍),而是对那些毫无血缘关系的人(仅仅因为他们住在同一屋檐下)产生影响。在此,我不禁要提一下弗雷泽对韦斯特马克理论的令人称颂的批评。弗雷泽认为很难说得通,如今人们很少对家庭成员间的**心存反感,而在韦斯特马克理论的基础上由反感派生而来的**恐惧,则是极大地增强。而弗雷泽后来的一些评论进一步深入,由于这些评论与我在讨论塔布的论文中提出的论点基本一致,因此我要将这些评论全文转抄如下:
“要理解为什么要用法律来强化人的深层本能,并不容易。没有任何法律强迫人们吃喝,或者禁止人们将双手置于火中。人们之所以吃喝,之所以将双手本能地远离火源,是出于对自然惩罚而非刑法的恐惧。刑法是通过暴力来制止这些本能的。法律只禁止人们去做本能使他们倾向于做的一切;大自然自身能够惩戒的事情由法律来惩戒,则显多余。因此,我们总可以很有把握地认为,法律禁止的罪行正是许多人在自然倾向的驱使下触犯的罪行。假如没有这种行为倾向则不会有这类犯罪,假如没有这类犯罪又需禁止他们什么呢?因此,我们不必假设由于存在着法律对**的禁止,因而就存在着一种对**的自然反感;我们倒是应该假设存在着一种欲求**的自然本能,并假设如果法律像压抑其他自然本能一样,也压抑了这一本能,那么它这么做完全是因为文明人已得出了一个结论,即对于这些自然本能的满足将有损于社会的普遍利益。”(弗雷泽,1910,第4卷,第97页以下)
<!--PAGE16-->弗雷泽的这些论点非常精彩。对此,我还可以补充说,精神分析学的成果可以使**的先天反感说完全站不住脚。与之相反,这些成果表明,人类年幼时的最早性兴奋不可避免地具有**特征,这些冲动受到压抑后,便会发挥出怎么说也不为过的作用,成为今后生活中神经症的动机力量。
可见,将**恐惧解释成先天本能的这种观点必须摒弃。另外一种比较普遍的对法律禁止**的解释似乎也说不上好到哪里。根据这一解释,原始民族很早就注意到近亲繁殖对自己种族的威胁,因此特意采取禁忌。这一理论引起大量的异议。(参见杜克海姆,1898,第33页以下)不仅**禁忌必须早于人类对动物的驯养,从而使人能够观察到近亲繁殖对种族特征的作用;而且即使在今天近亲繁殖的有害结果仍未得到确定,同时也无法轻易在人类身上得到证实。此外,我们对现代蒙昧人所了解的一切都表明,他们最古远的祖先极不可能早已考虑好使其遥远的后裔免遭伤害的问题。说实在的,到这些毫无远见的生灵那里去寻找卫生与优生的动机,真是几近荒唐。他们那短浅的目光是很难看到我们如今的文明。[134]
最后要指出的是,近亲繁殖促使种族衰弱的因素,出于卫生这一实际动机而对之加以禁忌,这似乎不足以解释我们社会中对**的极度憎恶。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说的那样[135],与文明人相比,在现代原始氏族中,这种感觉似乎更加敏感、更加强烈。
读者可能已经想到,在此我们又要在社会学的、生物学的和心理学的解释中做一取舍了。(在这一语境中,心理学意义上的动机也许可以被视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动力)。然而不管怎么说,最后我们只能同意弗雷泽的逆来顺受的结论。我们对**恐惧的根源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去什么方向找。对于这个谜,至今所提出的任何解决方法都是不尽如人意的。[136]
尽管如此,我还是要提一下另一个试图解开这个谜团的尝试。这一尝试与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任何一种都不同,大概可以称为“历史学的”探讨。
这一尝试的基础是达尔文(CharlesDar)对原始人的社会状态所做的假设,达尔文根据高级类人猿的习性推断,人类原初也是生活在相对较小的群体或帮落(hordes)[137]之中。其中,年龄最大、体魄最强健的雄性猿猴出于忌妒心理而阻止了帮落中的性**。“我们知道所有的四足兽中大多长有坚牙利爪以利争斗。从它们的忌妒中,我们确实可以推知,在自然状态下性**是绝不可能的……因此,如果我们越过时间的长河再往回看得远一点,……根据(现代意义上的)人的社会习性来判断……可能性最大的观点是,史前人最初是生活在小群体中,每个男人都拥有众多配偶(只要他能够得到并养得活),他会醋意十足地守着这些配偶以防其他男人染指。或者,他可以像大猩猩一样和几个配偶在一起分开单过;因为所有土著人都一致‘认为在一帮人中只能有一名成年男子;当年幼的男子长大之后,就会发生一场争夺控制权的斗争。因此,最强者通过杀死或驱走其余的男子而使自己成为这一帮的帮首。’[萨维治(Savage)博士,载于《波士顿自然历史杂志》,第5卷,1845~1847,第423页。]因遭驱逐而四处流浪的年幼男子或许最终真能找到一个伴,这样就避免了在同一家庭的范围内过于亲近的杂交。”(达尔文,1871,第2卷,第362页以下)
<!--PAGE17-->阿特金森(1903)似乎是第一个意识到,在达尔文笔下的原始部落中的那些条件给年轻的男子所带来的实际后果,必然是族外婚。在遭驱逐之后,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建立了一个相似的小部落。在部落中,首领出于忌妒心理而施行着相同的**禁忌。久而久之,就萌发后来演变为明文法律的禁戒:“同一家庭的成员间不可发生性关系。”图腾崇拜确立之后,这一家规又采取了另一种形式而发挥着作用:“同一图腾的成员间不可发生性关系。”
朗格(1905,第114页和143页)接受了族外婚的这种解释。不过,在同一本著作中,他又转而支持其他的理论(由杜克海姆所提出)。根据这一理论,族外婚是图腾法造成的结果。要使这两种观点和谐统一有点困难。这是因为,根据第一种观点,族外婚产生于图腾崇拜之前;而根据第二种观点是,族外婚又是由图腾崇拜派生而来。[138]
三
精神分析学的考察给这片黑暗投下了一缕光芒。
在儿童与动物的关系以及原始人与动物的关系之间,有着许多相同之处。孩子们无丝毫的傲慢之处。然而,正是这种傲慢促使着文明社会中的成年人在自己与所有其他的动物本性之间,划上一条不容分说的区分线。孩子们毫无顾虑地让动物们与自己平起平坐。由于他们能够毫无拘束地承认自己的肉体需要,因此他们无疑会觉得自己更亲近于动物而不是那些难以理解的大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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