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观察表明,情感性观念被联想排斥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即“防御”,指有意的压抑令人痛苦的观念,这些观念似乎使病人的快乐或自尊心受到威胁。在他第一篇关于《防御性神经精神病》(1894a)文章中和现在本卷的病史中,弗洛伊德讨论了这个过程,这无疑具有相当大的病理意义。我们确实无法理解一个观念怎么能在意识中被故意地压抑。但是我们完全熟悉其相应的积极过程,即集中注意在一个观念上,而我们却说不出我们是怎样对此起作用的。然后,来自观念的意识被转移;但这是些没有考虑到的观念,它们也从磨灭过程中退缩,而且保持着没有减少的情感总量。
我们进一步发现另一种未被思维磨灭的观念。其发生并不是因为某人不想要回忆这个观念,而是因为他不能回忆起来:因为他最初的出现并赋予情感是在清醒意识中有记忆缺失的状态下,即在催眠或类催眠的状态下。后者似乎是癔症理论的最重要方面,因此值得较充分的审查。[261]
四、类催眠状态
在我们的《绪言》中,当我们提出癔症的基础和主题是类催眠状态存在时,我们忽视了莫比斯在1890年说过的完全同样的事实:“观念产生(病理)作用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是一种天生的癔症的素质;另一方面是一种特殊的心境。我们只能对这种心境形成一个不太精确的观念。它必须类似于催眠的状态,必须符合某种意识的空白,在这种状态下出现的一个观念未受到任何其他的抵抗。这就是说,在这个范围里就是允许第一个观念的出现。我们知道这类状态不仅由催眠引起,而且由情绪震惊(惊恐、发怒等)和使人筋疲力尽的因素(失眠、饥饿等)而引起”。(莫比斯,1894,第17页)
莫比斯在这里用尝试性的方法来解决的问题是通过观念产生躯体现象的问题。他回忆到催眠下产生的这种放松现象,他看作为类似情感的作用。我们自己对情感作用的观点稍有不同,这在上面也充分解释过了。因此我无须再开始研讨莫比斯假设中有关的难点,即发怒中有“意识空白”[262](认为存在于惊恐和长时间的焦虑中),或描述一种情感兴奋状态和催眠安静状态之间相似处这样更为一般的难点。然而,我们将回到莫比斯对这些难点的评论上,我认为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实际情况。
对我们来说,类似于催眠的这些状态——“类催眠”状态,其重要性还在于,而且是更特别的在于随之而出现的记忆缺失和在其作用下产生我们不久将讨论的心理的分裂,而这对“癔症大发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仍将这个重要性归因于类催眠状态。但我必须对我们的主题补充一个实际有价值的情况。转换——躯体现象的意念性产物,也能在除了类催眠状态之外而产生。弗洛伊德已在防御性的有意的记忆缺失中发现了第二个来源,这个来源有别于类催眠状态,构成排除在联想性联系之外的观念情结。但是,在接受这样的说明中,我仍认为类催眠状态是许多、实际上是大多数癫痫样抽搐发作和复合型癔症的原因和必要条件。
当然在类催眠状态(hypnoidstates)中,首先并且最重要的要数是真正的自我催眠(auto-hypnoses)了,它与人工催眠(artificialhypnoses)的区别仅仅在于是自发地产生的。我们发现许多充分发展的癔症中就有这样的现象,其发生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而且常在正常清醒状态下迅速改变(见病例一和二),因为其内容似梦样的性质,他们常因此被称为是“谵妄性癔症”(deliriuhystericu)。在自我催眠状态中所发生的情况或多或少属于清醒生活中的完全记忆缺失(而在人工催眠中有完整的回忆)。记忆缺失剥夺了这些状态下的心理产物和在这些状态中形成的联想,而这些在清醒思维下无论哪一个均有矫正作用;并且由于在自我催眠中批评和参照其他观念的监督减少了,一般来说,几乎完全消失了,由此可能引起最广泛的妄想,并且长期来维持原样。因此几乎只有在这些状态中才可引起“诱发因素和病理现象之间的某些复杂的不合理的”象征性关系,这实际上是根据声音和言语联想的最荒唐的相似性。自我催眠状态中缺乏的批评正是引起自我暗示如此频繁的一个理由。例如,麻痹在一次癔症发作后仍遗留下来。但是,这仅仅可能是偶然的,我们的分析中很少碰巧遇到一个出于这种方式的癔症现象的例子。我们始终发现其更多地是发生在自我催眠中,而不是在自我催眠之外,有着同样过程的结果,即一种情感兴奋的转换。
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癔症转换”在自我催眠下比清醒状态更易发生,正像在人工催眠中,暗示性的观念更为容易地从生理上理解成各种幻觉和运动一样。然而兴奋转换过程与上述基本上相同。当其一旦发生,如果情感和自我催眠是同时发生的,则躯体现象便重复发生。而在那种情况下,催眠状态似乎由情感本身所引起。因此,只要催眠和完全清醒的生活之间有清醒的交替,癔症症状便只限于催眠状态中,并通过重复而加强;再者,由此引起的观念没有了清醒思维的矫正及其批评,这恰恰是因为它从未出现在清醒的生活中的缘故。
因此,安娜·O(病例一)的右臂挛缩在她的自我催眠中与焦虑的情感和蛇的观念有关,其症状持续4个月,尽管经常复发,但只限于她处在催眠状态中出现(或者说,如果我们考虑这个术语不适用于极短时期的失神,是一种类催眠的状态)。在她的类催眠状态中发生同样性质的其他转换,在这种方式下,癔症现象的重大情结在完全隐伏的条件下逐渐形成,当她的类催眠状态成为永久性时,则完全公开暴露。
只有在心理中的分裂已完成时,这个问题我将在后面讨论,并且当清醒和类催眠状态之间的交替被正常的和催眠样的观念情结之间的共存所取代时,以这种方式产生的现象才会清楚地进入意识中。
这种类催眠状态是否在病人病前存在?他们是如何发生的?对此我能说的几乎很少,因为除了安娜·O的病例外,我们没有资料可用来说明这一点。似乎肯定的是她的自我催眠通过习惯化的幻想为此铺平了道路,并且一个持久焦虑的情感使其充分建立起来,实际上它本身就可能是类催眠状态的基础。这个过程似乎可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有许多不同的状态导致“心不在焉”(absenceofd),但只有少数状态倾向于自我催眠或不注意地即刻进入了自我催眠。一个深陷于某一问题的研究者也无疑麻木到一定的程度,他具有一大群他没有组成意识知觉的感觉。同样,任何一个正在活跃地利用他创造性想象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参看安娜·O的“私人剧院”)。但在这样的状态下所进行的是消耗能量的智力活动,在这种活动中,神经系统的能量被释放、被耗尽;另一方面,在心不在焉和做梦的状态下,脑内兴奋低于其明显清醒时的水平。这些状态近似于睡眠,而且不知不觉地进入睡眠。如果在这样一种专注的状态中,当观念的流动被抑制,带有情感色彩的一群观念便活跃起来,产生高水平的脑内兴奋,而这又在心理活动中没有被耗尽,并且它用于异常功能方面,诸如转换中。
因此,在消耗能量的工作期间,“心不在焉”和缺乏情感的边缘状态都不属于病理性的;另一方面,充满情感的幻想和源于持久性情感所致的耗竭状态却是病理性的。一个忧虑坐车人的沉思、一个守候在他心爱的人病床前的焦虑、一个情人的白日梦,这些均属于第二类状态。把注意集中于观念的情感群上便开始产生了“心不在焉”。观念的流动渐渐慢了下来,最终几乎停滞不前;但是情感性的观念及其影响仍保持活跃,结果是没有被功能性耗尽的大量兴奋也保持着活跃。这种情况与催眠决定因素之间的相似性似乎是清楚的。被催眠的病人必须不是真正的进入睡眠,也就是说,他的脑内兴奋必须不下沉到睡眠的水平,但他的观念流动应当被抑制。当处于这种情况下,整个兴奋被用于暗示性观念方面。
<!--PAGE10-->在某些人中,似乎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病理性的自我催眠——即情感被引入一个习惯化的幻想中。这或许就是为什么在癔症的既往病历中,我们常常遇到最多的是陷入爱情和照顾病人这两个重大病理因素的原因之一。前者是患者渴望地想着他不知不觉所爱的一个人时,这使他产生心理上的“销魂”(rapt)状态,使其真正的环境变得模糊不清,然后使其思想由于充满了情感而停滞不前;而在照顾病人时,患者被寂静包围着,他集中精力在一个对象身上,他的注意放在病人的呼吸上,所有这种刻板建立的情形正是许多催眠程度所要求的,以这种伴有焦虑情感的方式产生的是一种半麻醉的状态。可能这些状态与真正的自我催眠之间仅仅是数量上的区别,而且是前者不知不觉地进入后者。
一旦发生同样的情形,当出现同样的情境时,催眠样的状态就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不是有两种正常的心理情况,患者却有三种心理情况:清醒、睡眠和类催眠状态。当经常对患者施行深度人工催眠时,我们发现有同样的情况发生。
我不能说是否在没有情感干预的情况下,由于一种天生素质的结果而可能产生自发的催眠状态;但我认为这很有可能。当我们看到人工催眠在健康人和病人中间易感性的差别时,以及在某些人中是何等的容易时,则似乎合理地假设为这些人中也可能会自发地出现催眠状态。在幻想能转成一种自动催眠前,一种自我催眠的素质或许是必需的。因此,我远不能把我们在安娜·O病例中所获得的产生机制归因于所有的癔症病人。
我说的是类催眠状态,而不是说催眠术本身,这是因为这些状态很难做出清楚的分界,在癔症的产生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不知道是否幻想,这在上面描述为自动催眠的初步阶段,可能本身并不能产生和自动催眠相同的病理作用,焦虑的持久情感是否也不可能如此。惊恐肯定是这样的。由于惊恐抑制观念的流动,与此同时,一种(危险的)情感性的观念非常地活跃,它提供了一种完全相当于充满情感的幻想,由于不断地被更新的情感性观念的回忆,保持着这种心理状态的再建立,即“类催眠惊恐”(hypnoidfright)得以存在,由此或产生转换,或转换稳定存在。这里我们用精确的词义来说就是“创伤性癔症”(trauatichysteria)的潜伏期。
鉴于这些心理状态是这样不同,虽然这些状态在最重要的方面是一致的,能被归类为自我催眠,但采用“类催眠”来表示似乎较合适,因为它强调了这种内在的相似性。它总结了上面所引证的由莫比斯提出的观点。然而,最重要的是它表明了自我催眠的本身,即在癔症现象产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转换较容易发生,并且(通过记忆缺失)保护转换的观念不被磨灭——这种保护最终导致心理分裂的增加。
<!--PAGE11-->如果一种躯体症状是由一个观念所引起,并且通过它而反复出现,我们应当期望聪明的病人能通过自我察究而意识到两者的联系。他们可能通过经验而知道躯体现象出现的同时正是对一种特殊事件的回忆。确实,基本的因果关系对他们来说是不知道的,但我们所有的人总知道什么样的观念使我们哭、笑或脸红,纵然我们对这些意念性现象的神经机制一点都不理解。但有时病人确实已注意到这个关系,并意识到这一点。例如,一位女士可能说她有轻度的癔症发作(或许是颤抖和心悸)来自于某些大的情绪障碍,并且只有在记起某一意外事件时重复发作。但许多症状或癔症症状的大多数确实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即使聪明的病人也觉察不到他们症状的出现是一个观念的结果,而按照他们自己的解释,把这些看作是生理现象。如果他们不这样认为的话,则癔症的心理理论必定达到一个相当水平的时代。
似乎有可能相信的是:虽然症状的本质最初是意念性的,但是症状的重复,用朗姆伯格的话来说(1840,第192页)是把它们“印刻”在身体中,至此这些症状不再以心理过程为依据,而以神经系统的改变为依据,在其发生的同时,它们可能会变得自我满足,觉得是真正的躯体症状。
这个观点本质上既非站不住脚,也非未必确实。但我相信我们的研究阐明癔症理论的新见解正在于显示了这个观点至少在许多病例中不符合实际。我们认识到,“当我们在引起患者对意外事件的清晰回忆和引起其伴随的情感这两个方面取得成功时;当病人已最能够详细描述那个意外事件,并把情感置于言语之中时,我们见到大多数各种不同的、已持续多年的癔症症状立即和永远地消失”。在这些页中所报告的病例为支持这些断言提供了一些证据。“我们可以把这个格言反过来说:‘当原因停止时,结果也停止。’从这些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起决定作用的过程(即对意外事件的回忆)持续数年在操作着——不是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中间因果的联系,而是作为一种直接释放的原因——就像一个意外事件过去很久以后,在清醒意识中回忆起这个心理痛苦时仍激起泪腺的分泌一样。癔症发作主要来自于回忆。”但倘若是这样——如果心理创伤的记忆无疑被看作一个当时的动因,就像一个异物强行长期进入后,并且如果病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记忆及其出现,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潜意识的观念,并起着作用。
再者,当我们开始分析癔症现象时,我们不只是去发现这些孤立的潜意识观念,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现实中,就像法国研究者的有价值的研究所显示的那样,大的观念情绪和伴随着重要后果的心理过程在许多病人中完全是潜意识地保持着,并且与意识的心理生活共同存在着;我们必须认识到存在着心理活动的分裂这样一件事,而这对我们理解复杂的癔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PAGE12-->我或许该承认我较为充分地探究了这个既困难而又模糊的领域。需要明确已在使用的术语的意义,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讨论下述理论的理由。
五、潜意识观念和不能纳入意识的观念——心理分裂
我们称那些我们觉察到的观念为意识性的观念。人类存在着自我意识的奇怪事实。我们能看到和观察到宛如物体一样的观念存在于我们之中,而且是一个接着一个地出现。这种情况不总是发生,因为很少有理由要做自我观察。但是每个人存在着这个能力,因为每个人都能说:“我认为是这个或那个。”我们描述为意识的那些观念是我们观察到的我们中的活跃的部分,或者是如果我们注意了它们,我们应当能观察到它们。在任一特定的时候,它们几乎不存在。除了上述的那些观念之外,如果同时有其他观念,我们应称它们为潜意识观念。
似乎不再有必要去争论有关支持时下潜意识或下意识观念的存在。它们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通的事实。如果我忘了我的一个医疗访视,我就有很不安的感觉。我从经验中知道这种感觉的意义:我忘记了某事。我徒劳无益地去搜寻我的记忆;我没有发现原因,直至突然间,可能数小时后,它进入到我的意识中。但我已整天不安。因此,访视的观念已整天在运行着,就是说存在着,但不是在我的意识中。另一个例子是,一天早晨一个忙碌的人因某事而烦恼。他完全被他的办公室工作所吸引着;当他在工作时,他的意识思维完全被占据着,他没有把思维放在他的烦恼上。但是他所做的决定受到烦恼的影响,他可能对此说:“不。”事实上他应当说:“是。”因此,不管在每件事中,这个记忆总是在运行着,也就是说存在着。有许多我们称为“心境”(ood)的就来源于此,来源于存在的观念并且在意识阈下运行着。实际上,我们生活中的全部行为是不断地受到下意识观念的影响。我们能看到每天心理怎样及在何处退化。例如在一般麻痹的最初阶段,正常地限制某些行为的抑制作用愈来愈弱并消失。这时病人会在女士面前开下流的玩笑,但是在他健康的日子里却不是这样的。他受到意识的记忆和反思对这样做的阻止,他“本能地”和“自主地”避免着。就是说,他通过冲动所唤起的观念约束着他表现出这样的行为,但是观念仍保持在意识阈(thresholdofnsess)之下,并且压抑着冲动。所有直觉活动都受观念的支配,而这些观念大都属于下意识。只有最清晰和最强烈的观念才能被自我意识所察觉,而普通大量又微弱的观念仍属于潜意识。
于是对“潜意识观念”的存在和所起的作用提出的反对意见似乎大部分是在玩文字游戏。毫无疑问,“观念”是属于意识思维的一个术语,因此,“潜意识观念”是一个自我矛盾的表达。但是构成一个观念之基础的生理过程,无论观念是在意识阈之上或之下,其内容和形式是相同的(虽然不是数量方面)。只是可能有必要建立某些这样的术语,如“观察形成的基础”,以避免矛盾和抵制反对意见。
<!--PAGE13-->因此,似乎在承认潜意识是病理现象的原因方面无理论上的困难。但如果我们更进一步深入到其本质时,我们就会遇到其他的困难。一般来说,当一个潜意识观念的强度增加时,它就进入到意识中。只有当其强度微弱时,它才保持在潜意识中。似乎难以理解的是一个观念怎么能足以增强到激起一个活跃的运动性行为,并且同时又不增强到足以成为意识的。
我已经提到过一个或许不应当忽略的观点。根据这个观点,我们观念的清晰性及通过我们的自我意识所观察到的——就是说意识到的——观念的作用,主要是受它们所激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感觉,即情感总量[263]决定的。当一种观念立即产生活跃的躯体并发症时,这意味着所产生的兴奋溢出流入到与这些并发症有关的通路中,而不是像否则会发生的那样在脑中弥散开来;正是因为这个观念有生理性的并发症,因为心理刺激总量已“转换”成躯体总量,所以它失去了原来在观念流中明显标志出来的清晰性,而代之以沉浸在其他观念中。
例如,假设某人在用餐时有强烈的情感而没“发泄”出来。其后当他要吃时,他突然出现噎塞和呕吐,这对他来说纯粹是躯体症状。他的癔症性呕吐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在催眠中,当情感被回忆、描述和释放后,则症状消失。这无疑地能够说明每次他试图吃的时候,唤起了有关的记忆。这种记忆开始了呕吐,但没有清楚地出现在意识中,因为当时没有情感,而呕吐又完全引起了注意。
刚才给予的理由解释了为什么释放癔症现象的某些观念不能看作是其病因。这理由是可信的,不过这个理由——因为观念已经发生转换,而失去了它们的情感,这些观念被忽略了——在其他病例中,不可能解释为什么不是情感的观念性青结不能进入意识中去,在我们的病例中有许多这方面的例子。
在类似的这些病人中,我们发现一般地说情绪障碍——担心、发怒的激惹、悲伤——先于躯体症状出现,或在其后立即出现,并且增加,直至通过词语的叙述而消除,或者直至情感和躯体现象再次逐渐消失,前者发生的情感性质总是相当能理解的,即使其强度似乎没能降低到一个正常人(对一个已清醒的病人来说)的程度。而正是这些观念足以强烈到不仅引起明显的躯体现象,而且也唤起了相应的情感,并通过使有密切联系的观念的结合突出表现出来,而影响其联想过程。但尽管如此,它们仍在意识之外,为了使它们进入意识中,催眠术的施行是必需的(如病例一和二或病例四和五),一个费力的探究必须得到医生的尽力帮助。
像这样一些观念,尽管是流行的,但却是潜意识的,这不是因为它们的活跃程度相对较小,而是尽管它们有很大的强度,但被描述为是“不能纳入意识中”的观念。[264]
<!--PAGE14-->这类不能纳入意识的观念的存在是病理性的。正常人中,如果所有观念足够强烈,它们常常完全能进入意识中。在我们的病人中,我们发现能纳入意识的观念的大情结与那些不能纳入意识的观念较小的情结是并存的。因此,在它们中,观念性的心理活动领域与潜意识是不协调的。后者较前者更受限制。而它们的心理观念性活动分为意识的和潜意识的两部分;它们的观念分为某些能纳入意识和某些不能纳入意识两组。因此,虽然我们能说成是心理分裂(splittgofthed),但我们不能说是意识分裂(splittgofnsess)。
相反,这些下意识观念不受意识思维的影响或矫正。它们经常地与当时失去其意义的经历有关,如在救援后没有发生可怕的意外事件,惊恐转变成笑料或快活。这些后来发展的结果被认为由于意识的缘故而剥夺了其所有的情感记忆,但他们遗留下下意识的观念,完全可以原样地激起躯体的现象。
请允许我引证另外一个例子。一位年轻的已婚妇女有时非常忧虑她妹妹的前途。结果,她原来正常而又规则的月经却持续了两个星期;她的左下腹一触即痛,有两次她发现自己因“昏厥”而僵直地躺在地上,接着出现左侧卵巢的神经痛,伴有严重的腹膜炎体征。不发热,左腿(和后背)的挛缩表明该病是假性腹膜炎;几年后,当病人去世后做了尸体解剖,所发现的全部结果是两个卵巢的“小囊变性”,而没有陈旧性腹膜炎的任何痕迹。其严重症状是逐渐地消失的,留下的是一种卵巢神经痛和背部肌肉的挛缩,造成她的背部僵直如板和左腿挛缩。后者在催眠下通过直接暗示而消失。她背部的挛缩没有受暗示的影响。其时,她妹妹的困难已完全消除,她对此的所有害怕也消失了。但由此而引起的癔症现象却持续未变。我们做此诱人的假设:我们所面对的是神经支配的改变,而它是一种独立的状态,不再依附于引起癔症现象的观念。但是病人在施行催眠术中,被驱使说出她患“腹膜炎”以来的所有情节后——她很不情愿这样做——她立即从**坐起来而无须帮助,而且她背部的挛缩永远地消失了(她的卵巢神经痛无疑出现早得多,仍保持不变)。于是我们明白她的病理性焦虑观念以活跃的方式持续数月,而这完全难以通过真正的经历而得到任何矫正。
如果我们有必要承认存在着从未进入过意识而且不受意识思维影响的观念情绪,则我们将承认,即使在我刚才描述的这样一个简单的癔症病例中心里也分裂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我并没有断言我们称为癔症性的每件事都有这类分裂,把它看作基础和必要的条件;但我确实断定“在所熟知的病例中,如此明显的心理活动分裂构成了‘双重意识’(doublenscio),癔症大发作病人中,这种‘双重意识’达到起码的程度,”而这样“一种分裂的倾向和趋势是该神经症的基本现象。”[265]
<!--PAGE15-->但是在对这个主题进行讨论前,我必须对产生躯体作用的潜意识观念增加一个评论。许多癔症现象持续很长时间,就像上述病例的挛缩一样。我们是否应该和可以假设在整个期间,致病因素的观念一直很活跃并当前存在着?我想是如此。确实在健康人中,我们看到他们的心理活动的发生伴随着观念的迅速变化,但我们发现患严重抑郁症患者也长期持久地沉浸在同样令人痛苦的观念中,这些观念持续活跃着和存在着。事实上我们会确信甚至当一个健康的人十分注意着他的心理时,它便整天存在着,因为即使他的意识中充满了其他的思想时,这样的心理也控制着他的面部表情。但是癔症病人的心理活动有所不同,我们认为一般是充满潜意识观念,而且很少保存下来,因此不能与外部印象互相交换,很容易使人相信是一个独立的观念能持久活跃地存在着。
如果我们所做的似乎与比奈和让内的一样,即癔症的关键在于心理活动方面的分裂,则我们的责任在于尽可能清楚地阐明这个主题。我们太易陷于一种思维的习惯性,认为每一件事物的背后都有它的实质,那么就逐渐会认为“意识”是某些真实事物的象征;当我们习惯于隐喻地使用空间关系诸如术语“下意识”时,我们发现随着时间的迁移,我们已实际形成的观念失去了它隐喻的性质,而且我们很易把它看作是真实的,我们的神话学便这样形成了。
我们所有的思想往往伴随着和受助于空间的观念,我们用空间的隐喻说话。因此,当我们说到在清楚的意识领域中所发现的和从未进入清楚的自我意识领域中的潜意识观念时,我们几乎不可避免地构成这样一些画面,即一棵树的树干在亮处,它的根在暗处;或一个建筑物有着黑暗的地下室。然而,如果我们始终记住所有这样的空间关系都是隐喻性的,不要使我们自己误以为所有这些空间关系刻板地存在于脑中,那么,我们可能谈论的是意识和下意识。但只限于这种情况。
如果我们总是记住意识和潜意识观念一样有它们的源处,[266]它们毕竟存在于同一个大脑中,甚至很可能在同样的皮质中,我们将会避免使我们受自己的修辞手段所哄骗。我们不能说这怎么会可能,但正是由于我们对大脑皮质的心理活动知道得太少,因此对那些很少见到的、扑朔迷离的复杂情况更显出我们的无知。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即在癔症病人中,他们心理活动的一部分不能由清醒的个体自我意识而纳入知觉中,因此他们的心理是分裂开来的。
像这种人所共知的心理活动分裂的例子可在癔症发作中的某些形式和阶段中见到。在其开始时,意识思维常消失,然后渐渐恢复。许多聪明的病人承认在发作期间他们的自我意识相当清楚,好奇和惊奇地看待所有他们做的和说的发狂的事。进而这种病人产生(错误的)信念,认为他们的意志力不足,不能制止发作,为此,他们趋向于自责。“他们无须有那样的行为表现。”(他们这种看上去有内疚的自责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也是基于这种感觉)[267]但是当下一次发做出现时,意识的自我仍不能控制与早先发生一样的那种情形——这里我们有一个危局,在这个危局中,意识的思想和清醒的意识自我所形成的观念与正常情况下在暗处的潜意识观念并肩在一起;但后者此时获得了对肌肉器官和言语的控制,甚至还控制了大部分观念形成活动本身,于是心理的分裂明显地表现出来。
<!--PAGE16-->可以这样评论:比奈和让内的发现值得描述为不仅是心理活动的分裂,而且是意识的分裂。正如我们所知,这些研究者成功地触及到病人的“下意识”,触及到清醒的意识自我一无所知的心理活动部分;他们已能在他们的某些病例中证实所有心理功能的存在,包括自我意识的存在,这是由于该部分的心理功能已进入较早的心理事件的记忆里。因此,心理的这一半本质上是相当完整的和有自我意识的。在我们的病例中,已分裂的心理“陷入黑暗”[268],犹如泰坦(巨人)关进爱塔娜的陨石坑中,能够震撼地球,但决不能见到光明。在让内的病例中心理王国的分裂,是完全的分裂。不过,仍存在着状态的不平衡。但是,当这两半意识发生交替,就像熟知双重意识的病例中所表现出的那样,以及当它们功能方面的能力没有差别时,这种分裂便消失了。
但是让我们回到我们病人中已显示的,作为他们癔症现象的病因的观念上来。我们远不能把这些观念简单地描述为都是“潜意识的”和“不能纳入意识的”。他们构成一个几乎完整的等级,对每一个模糊不清的级别做了区分,在释放不寻常反射的完好的意识观念与那些在清醒生活中从未进入意识,而只在催眠下才进入意识的观念之间做出各个等级的区分。尽管如此,我们认为这种建立的心理活动分裂是发生在较严重程度的癔症中,这一点似乎单独就能构成癔症的一个心理理论。
那么,有什么可以断定或疑及可能是这个现象的原因或缘由呢?
有许多有关癔症的理论应该归功于让内,我们赞同他的大多数理论,但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接受。
让内的观点如下[269]:他认为:“人格分裂”在于天生的心理薄弱(“心理缺陷”)。所有正常的智力活动都预先假设有某种“综合”的能力,能够把几种观念联合成为一个情结。把各种感知觉结合成为环境的图像就已经是这类综合活动了。癔症病人中,这种心理功能远低于正常人。如果一个正常人尽可能把注意集中在某一点上,例如放在一个感官的知觉上,则他确实暂时失去能力去统觉从其他感官而来的印象,也就是说,把这些感觉纳入他的意识思维中。但是在癔症患者中,没有注意这种情况的任何特别的专注就会发生这种现象。一旦他们察觉到任何什么事,他们不易进入其他的感知觉中去。实际上他们甚至不能把一种感官所得的许多印象综合在一起。例如,他们只能统觉身体一半的触觉,而身体另一半的触觉到达中枢,用作运动的相互协调未被统觉到。这样的一个人是半麻痹的。在正常人中,通过联想,一个观念唤起意识中许许多多其他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可能与第一个观念有关。例如,在采取一个肯定或抑制的方式时,只有最活跃的那些观念有着非常强有力的作用,而这些观念之间的联合仍保持在意识阈之下。在癔症病人中总是有这样的情况。每一个观念占据着他们有限的心理活动的全部,这说明了他们有极度的易感性。让内描述他们心理的这种特征为癔症病人的“意识领域的受限”,它类似于“视觉领域的受限”。大多数未被统觉的感觉印象和激起的但未进入意识的观念停息下来,没有产生进一步的后果。然而,有时他们积聚起来并构成情结,[270]即从意识中撤退的心理层;他们构成了一种下意识。基本上基于这种心理分裂的癔症是一种由于缺陷所致的疾病。这就是为什么一种天生薄弱的心理易于遭受某些影响而变得更薄弱,或面临过度要求时更薄弱,容易发展为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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