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蛇蝎心肠(1 / 2)

委託人..

从未强姦过对方!

话落的剎那间。

所有人眉头紧缩,几百双眸子齐刷刷落在范贺身上,盯著对方,眉头紧蹙。

尤其是审判和检察官,他们可是看过案发过程的监控的,从行为来看,確实是构成一定的强姦行为。只不过...,

“代理人,是否要表述自身异议”审判长顿了顿,接著开口询问。

“我方有异议要表述!”

律师范贺深吸一口气,紧接著,他脸上流露出笑意。

“首先。”

“我想问被告方两个问题。”

“一,什么才是强姦”

.....无限自卫权,是在强姦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

两个问题

话落过后,现场眾人不再开口。

被告席。

徐德看著对方眯了眯眼,倚靠在椅子上,倒是並未说话。

见他不开口,范贺也不强求。

只见他站起身,环视一圈,缓缓自我解释道:

“首先,强姦罪不等於猥褻罪。”

“唯有三条强姦罪的核心全部满足,才构成强姦罪。”

“核心一,违背对方意愿;核心二,强制手段胁迫,以及核心三...”

说著。

范贺顿了顿,吐出第三条。

“完成生殖器性交!”

强姦罪必须满足这三点才算强姦,如果没有核心三,那最多就是强姦未遂,甚至是猥褻。

但强姦未遂与强姦的关係,可不像杀人未遂与杀人既遂。

强姦里,只要未遂....

那会有一大批无法启动的防卫法例!

也就是范贺的问题二。

“接下来,便是第二个问题,“无限防卫权』,在强姦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

说著。

范贺顿了顿,这次他没有等徐德回话,而是直接开口道:

“严重危及!”

“指的是,著手强姦,也就是强姦既遂,甚至是扒开衣服,已经露出器官!”

“又或是,强姦未遂时,却明確出现了暴力程度高,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此时,妇女的权益中,才出现无限自卫权!”

多数人对强姦的定义还不是很了解。

尤其是对触发无限自卫权,更是不了解!

可能以为,只要有人要强姦,那无限自卫权就已经在手,实际上並非如此。

在没有严重暴力手段的情况下,你只有自卫权,而非无限自卫!

也就是,对方只是將你控制住,还未实施真正的强姦,你要是將对方杀害...那这就算防卫过当。寻常案子能触发的就两点。

1,严重暴力;2,强姦既遂!

也就是,前者是寻常强姦案中,將对方打服。

是的,多数强姦案,男性还是女性,若是没有那种强行捆绑,而是纯粹用双手控制的情况下,是近乎无法完成犯罪的。

多数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被打服,打的神志不清。

这时你有无限自卫权,可以反抗期间用最大力气,哪怕是导致对方死亡。

后者..

就是字面意思。

在没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况下。

只有对方已经强姦既遂,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你才能有无限防卫权!

听起来有点不可置信。

但事实就是如此。

“就本案而言。”

“请问,案件受害者刘国富,是否存在过暴力胁迫!”

范贺丝毫不怕听审席,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他反倒是將视线与之对上,最终落在审判。而他问题的答案是..

“没有!”

“就本案而言,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开启“无限自卫权』的核心条件!”

“被告人张月,身上並无明显外伤,从未遭受到暴力胁迫!”

“同时,她也並未强姦既遂!”

后者,她没被强姦。

而前者..

强姦未遂,没有暴力,开启不了自卫权。

综上所述。

“被告人张月,从始至终,都未有过《刑法》第20条第三款,“无限自卫权』!”

“那么请问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表露出杀人意图,那么,是否意味著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范贺视线最终挪到徐德身上。

他的声音好似尖刀利刃,刺透所有人的內心。

听审席上。

无数人此时恨不得破口大骂,甚至是內心已经在骂了。

“强姦既遂才能无限自卫那都被对方得手了,自己自卫的意义在哪!”

“强姦未遂的情况下,只有收到暴力手段胁迫..不是,要是能被暴力手段胁迫,那还怎么反抗!”“嘶虽然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讲,这代理人说的有问题....”

“可从司法审理来看,流程上確实如此!”

场下眾人凝眉,开始议论纷纷。

被告席上。

“这人有点东西...范贺,海城资深律师.....”

一侧的钱昊深深看了眼范贺,內心前所未有的凝重起来。

角度刁钻..杀伤力极强。

难怪对方能在海城立足,多少是有点真东西在手上的!

但纯论配置...

他们这边也不差。

审判上。

审判长孟俊峰思索后,扭头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上述代理人所说,你方是否认同”

“异议!”

林月的声音忽的响起,接著她便立马开口反驳。

“代理人,你方才是真正的断章取义!”

“首先,有关猥褻与强姦未遂,虽然界限模糊,但存在一条很明確的底线,那便是是否真正的针对性侵做出行动!”

猥褻和性侵的区別是什么

主观!

如霓虹岛的电车,摸一摸,蹭一蹭,但实际上並没进一步强姦的行为与意图,这叫猥褻。

而强姦未遂,指的是確切想发生性关係,並且为此已经做了诸多手段,如控制,以及脱衣。只不过卡在了最后一步,这叫强姦未遂!

“案件代理人在发生本案前,曾进行过两次强姦案件,涉及人员共三人!”

“曾三次明確表明他存在强姦的意图,那么,根据现实务实的情况下....”

“完全能表明,案发期间的行为,是存在强姦意图!”

林月缓缓开口,將“狼来了』的故事说出。

这道理和法官量刑也差不多。

即再犯性,与社会危害性.针对此类人员,一般是可以特殊对待的。

“此外。”

“有关达成强姦未遂可实行“无限自卫权』的,並未只遭遇到暴力手段。”

“看的是是否正在进行!”

“所谓的暴力胁迫,也只是完成“强姦既遂』的“正在进行』的动作!”

“本案刘国富...通过监控证据,可以明確看出....”

“对方已经控制住被告人,並且已经做出脱衣,解裤的行动!”

暴力手段是推动强姦的“正在进行』。

同理。

对方脱衣服,裸露器官,也算正在进行。

在即將达成强姦之前,儘管你没遭受到暴力,理论_....依旧可以开启无限自卫。虽然概率小,常规司法不认。

但理论对拚之下,谁都挑不出毛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