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5章 洗洗睡吧(1 / 2)

仿佛按了消音键,会议室里没有半点声响。

冯莱恩盯著照片,眼尾撑成了两道括号。眼眶不受控制的扩大,瞳孔里闪烁著惊恐的光。

郎庆祥的双腿绷得笔直,身体用力地前倾,眉头死死的拧成一团,额头上隆起了几根青筋。金玉珍两只手抓著男人的胳膊,涂了油彩的指甲仿佛要刺破衣服,扎进肉里。

唯有林颐,茫然中带著怀疑,又透著几丝紧张。

虽然她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她能看的到:三位当事人的表情有多难看。

林颐扯了扯法务的袖子,用眼神示意了一下。法务用最为简短,但足以让林颐听懂的词语解释了一遍。林颐一边听,一边想:会不会是凑巧?

毕竟宋朝需要避讳的字那么多,恰好有两个和朱熹的名字撞了车?

但刚冒出一丝念头,就被林颐否决。

她是香港人不假,也没学过多深厚的历史知识,但她至少知道:和皇帝起一样的名字是什么后果。要么改,要么死。不可能出现朱熹写自己的名字的时候,还需要避讳的情况。

所以,就只有一个可能:这些批注不是朱熹写的,而是他的后代或是学生。

想通了这一点之后,几乎在瞬间,林颐就理清了头绪:这份手稿是假的,至少绝不是什么朱子真迹。但她想不通:即便手稿是赝品,也不至于天塌下来一样。

就一点:哪个拍卖行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如果让她实话:一半以上的艺术品拍卖会……哦不,一大半的拍卖会都存在类似的情况:以次充好,甚至以假乱真。

每年因为拍品的真伪、或是质量问题,悔拍的那么多,但最后打赢官司的竞拍人有几个?

包括准备起诉周志林和李承楷之前,他们还特地讨论过:如果手稿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材质、年代,甚至于作者之类,会不会导致法官偏向于被告(周志林和李承楷)?

所有人都一致认为不会,因为有免责声明。

存在即合理,只要拍卖行明确声明过,就能规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责任。

除此外,竞拍结束后拍卖公司与竞拍人又签了一份协议,其中大半都是免责声明的补充条款。有声明和协议,几乎能将拍卖行的责任规避到了九十以上。

直白点:除非东西一眼假,假到外行都能看出问题的程度,不然拍卖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倒可以主张让竞拍人继续履约,并赔偿损失。

所以林颐很不理解,他们在担心什么?

即便这九页不是朱子手稿,至少是文物,完全在《免责声明》所包括的范围之内………

转念间,林颐站了起来。她觉得至少得问清楚:这三位为什么会这么紧张。

组织了一下措辞,林熙往前一步,无意间迎上了谭筝的目光。

很复杂,也很微妙,但林颐能读的懂:讥笑、嘲讽,甚至还带著点可怜。

前两种她能理解,但这丝可怜几个意思?

林颐眯著眼睛:“谭律师,你想什么?”

“没什么,只是想给林律师两点建议。第一:下次再接这样的案子,最好先补补功课!”

“第二:你可以不懂文物,但至少得懂法律:你想辩诉,是不是得先抓住论点?”

谭筝笑了一下:“林律师,如果你还没想清楚的话,先回忆回忆林老师问冯总的那些问题,然后,再回忆回忆相关的法条………”

林颐的脸又被气红了:老娘香港中文大学毕业,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留学,用得著你来教?没错,手稿确实出了点问题,但免责协议的范围那么大,完全可以囊括。

林颐刚要反驳,又突一怔愣:不对……这女人不是在激将?

她迫使自己冷静下来,脑海中回忆著林思成询问冯莱恩的经过。

林思成问了三个问题:

冯总,邦翰司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承不承担担保责任?

冯莱恩不承担!

林思成又问:冯总,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瑕疵承不承担担保责任?

冯莱恩依旧不承担。

林思成再问:邦翰司能不能对拍品的关键性瑕疵,重大瑕疵承担必须的披露义务,并保证对明知瑕疵如实披露?

这次冯莱恩犹豫了,因为免责声明中没有这一条。还是自己提醒他:这是刚性条款,就算拍卖行声明免责,法庭也会视为无效。

前两个当然没问题,有问题的是第三个问题:重大瑕疵。

就一点:如果手稿有显著、明确可以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笔迹的证据,那这算不算重大瑕疵?想到这里,林颐的脸色一点一点的白了起来。

她确实不懂文物,但她是律师,而且是知名大行的王牌律师。

她有基本的判断,她更有法律认知:重大瑕疵,指用肉眼和基础工具即可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关键瑕疵,指足以颠覆藏品成交价格、收藏价值、流通属性、合法持有资格的明显缺陷。

包括仿品标记、后添款、代笔、伪作印章、伪笔签名等。

重点有两点:肉眼可判,可以明确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

九页手稿,足足有十处可以判定“元”、“晦”两个字有明显缺笔,这算不算肉眼可判?

但凡收藏家……不,但凡懂点历史的人都知道,宋代的避讳制度再严格,需要避讳的字再多,也绝没有严到连写自己的名字都需要缺笔的地步。

足足十处缺笔的“元”与“晦”,这算不算明显缺陷?

毫无争议,这就是重大瑕疵,而且是关键性瑕疵。

林颐终于知道,冯莱恩和郎庆祥的脸色为什么那么难看?

既然可以明确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的笔迹,你还有什么理由把这份手稿当成朱熹的遗物来拍卖?这已经不是瑕不瑕疵的问题,这是自相矛盾。

但如果拍了,甚至没有任何披露和提醒,又该怎么算?

《拍卖法》和《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拍卖公司和销售单位明知重大缺陷,应知而隐瞒,没有明确披露,整体“不保真伪”格式条款直接无效。

到这一步,已基本能判定拍卖合同无效,拍卖行必须向竞拍人返还全部款项和佣金,并补偿一定损失:比如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

但问题是,邦翰司和委托人做过的并不止这些。

他们发现两版手稿的纸张有色差,怕影响竞拍,便自作聪明:只在宣传资料中展示更旧、更老的那四张。稍微新一点、稍微亮一点的那五张,一张都没有展示。

恰恰好,缺笔的那十处“元”和“晦”,就在那五页当中。

这算什么?

妥妥的刻意隐瞒+虚假宣传。

《拍卖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拍卖行明知重大瑕疵,刻意隐瞒+虚假宣传使买家陷入错误认知高价竞拍,构成销售欺诈。

合同作废,退还竞拍款项,并依据相关法律赔偿……如果按《消费法》,至少也是假一赔三。什么,你你不知道,应适用第六十一条:拍卖人不知情,可视为无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