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开庭!正当防卫(1 / 2)

“所有人起立!”

隨著书记员开口落下的声音在法庭內迴荡,整个第一法庭,眾人下意识站起身来。

接著。

三道身姿挺拔,身穿法官袍的审判人员浮现,周身散发出一种严肃气场。

他们向审判走去,走的期间,法庭內异常安静。

“孟俊峰..三级大法官,刑事庭庭长、”

“卢俊,刑事庭副庭长。”

“马有信,刑事庭副庭长..一起伤人案,三个庭长,这配置也是够高的!”

下。

吴姐小声嘀咕了一句,同时內心肃然。

这案子...若是出了人命,怕不是中院院长会亲自来审!

“哧!”

审判上。

三名庭长坐在象徵公平、公正的交椅上。

他们脖颈后,墙面上高高掛著一面法徽,上面刻印这天平、麦穗、齿轮!

法徽下。

审判长孟俊峰看了看周围,沉声开口询问:

“公诉方、被告方,请问,是否已经准备好”

检察官邓世杰点点头,开口道:“我方已准备就绪。”

“隨时准备开庭。”范贺开口。

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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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点头回应,“可以开庭。”

全都准备好,那么.....

孟俊峰顿了顿,旋即高高举起,那柄造型精致,不足小臂长的法槌。

“砰!”

锤落,清脆的声音在法庭內迴荡。

“带,被告人到庭!”一道声音落下。

周遭的法警立马有了动作。

不多时。

一道熟悉的人影出现,赫然是.张大!

此时。

张大身穿制服,双手被手銬所銬,两名法警站在其身后,正沉默著向审判而去。

“噠。”

张大就位,他站在被告人席上顿住脚步。

孟俊峰没有看她,反倒是低头,冷声开口道:

“被告人,张月(张大),性別女,年龄18周岁,於1984年,11月1日出生...是吧”张大低著头沉默,良久点了点脑袋。

“嗯。”

他的声音细若蚊吟。

孟俊峰点点头,並未在意对方回话的声音,反倒是稍稍一顿,接著眸光一凝。

三方人全都就绪。

需被告人也已经到庭待审,那现在...….…

“本案,由公诉机cd市市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月,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导致案件受害者刘国富重伤濒死,於2003年月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依照相关规定,案件由cd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进行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孟俊峰担任审判长...”

“现,宣布,本案...…”

孟俊峰说著,他顿了顿,右手握住审判上的法槌,將其高高举起。

下一秒...,

“啪!”

清脆的声音响彻在整个法庭。

“开庭!”

“案件开始审理!”

话落的剎那,一股无形的气势,以他为中心,向四周散去,將所有人裹挟,令人精神一震!开庭了...

这起因果矛盾,最早能追溯到12月30號,除夕节前一夜的案子,直到眼下4月1日...终於开庭审理!审判长孟俊峰没有犹豫,他扭头看向公诉方。

“公诉方,请你方宣读诉书!”

公诉席,眾人点点头。

女检察官刘希站起身,他手中握著诉书,开口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听审席诸位。”

“我是公诉席检察官刘希,接下来,由我代表公诉方,陈述被告人张月所犯下的罪责。”

话落。

刘希顿了顿,接著又开口道:

“被告人张月,年龄18周岁.於2003年,2月18日,凌晨四点半被逮捕。”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月,与案件受害者刘国富之间,明確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月以主动、无他人胁迫,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找到被害人刘国富。”刘希看著手中诉书,沉声开口道:

“双方交谈过程中,被告人张月率先以威胁被害人刘国富的形式控制住对方。”

“接著,刘国富展开自卫回击,隨后防卫过当,开始加害,企图侵害被告人张月。”

“但隨后.....”

“被告人张月,持刀,在身体各部位捅刺共17刀!”

17刀!

话落,听审席眾人譁然一片。

在之前,报纸並未有哪家报社详细说过刘国富的伤情,多是根据医院的信息进行的猜测。

大多人都不怎么信,毕竟,17刀怎么可能还活得下来

更何况张大要是为了自保,怎么会捅17刀

但..

眼下这番话,却是经由检察官亲自开口说出。

由不得他们不信!!

“17刀还真是17刀!”

“这..这是奔著杀人去的吧,要是单纯强姦未遂,捅17刀还好说,就只是故意伤害,可双方明確存在矛盾,那达这..”

“被告有点难了...唉,才18岁,还只是个孩子....”

听审席流出些许骚动。

就连记者张苗苗,也是忍不住嘆气摇头,旋即沉默,不知该说些什么。

庭审现场並未因为这些骚动而停止。

审判上,刘希清晰的声音,响彻在眾人耳旁。

“据上所述。”

“案件被告人张月明显构成《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以及其主观构成《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客观为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未遂!

诉书內容落下。

现场譁然一片。

两条法例两条重罪指控!

存在吗

是存在的,但不会只看一个行为,而是一起案件的多个行为。

比方说张大,故意伤害指的是前往医院后,双手死死捏住对方脖颈一事。

对方力气小,为了能控制住,所以起初用力十分之大,脖颈处能清晰看到掐痕。

故意杀人未遂..

多数人可能没想过一个事,那便是,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什么区別

毕竟,一个犯了命案,一个没犯命案,理论上应该是有区別的才对吧。

但实际上...

这两条罪没有区別!

没错,杀人未遂与杀人,从法例上是没区別的,唯一不同的是,双方之间的判刑量刑,杀人未遂的会少判或是轻判。

为什么会这样

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人蓄意谋杀,用一把枪对著一个人扣动了扳机,子弹射出,击中脑袋。

他所承担的,是不是和故意杀人一样无论是心理,还是承担后果,都明確知晓自身是在杀人。那么,他的主观犯罪已经存在。

被害人即便没死,可犯罪、受伤时,行凶者是以承担杀人的压力,是真的决定好自己要去杀人!如此。

故意杀人未遂,一般指的是被告人命硬,活了下来。

並不会因为被告人活了下来,而扭转客观上,对方行凶时是奔著杀人去的行为!

“故意杀人未遂不应该只有故意伤害吗!”

“唉,17刀...17刀確实不是故意伤害了.只要是个正常人,都能看出来这是奔著杀人去的。”“別说17刀了,就算只保留个零头,估摸著都能判故意杀人...”

“杀人未遂纯粹是刘国富命硬。”

审判区中,前排几个人嘆了口气,小声说著。

客观来讲,17刀已经超出了伤害的界限,就是奔著杀人去的。

所以,检察院提起杀人未遂很合理。

公诉席。

代理人席位。

“故意杀人未遂..等同於故意杀人罪!”